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由11个国家在巴黎签订,100多年来经过六次修订,现行的是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文本。 截止到1984年底,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有94个,我国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加入。全文共30条。 主要内容:(1)国民待遇。缔约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缔约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的国民待遇。(2)优先权。根据这一规定,在某一缔约国提出正式申请工业产权的申请日(第一次申请日),在一定期限内如需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即以第一次中请日为其申请日,享有优先权。 (3)公约规定了所有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