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辖度
管理辖度是指受管理者所直接管辖的下属人数。在建立层次结构时,组织上必须考虑管理辖度的大小:宽则主管的下属人数多,窄则主管的下属人数少。
曾经有人设想为一个组织规定一个理想的最佳的统一管理辖度。20世纪初,鲁恩达尔·乌维克曾提出最佳的管理辖度是六个下属人员,其他一些人也有类似的设想和建议。之后不久,实际管理工作者发现统一的管理辖度不一定适用于一切场合。实践表明管理辖度的大小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主要的如下:
·主管人员及下属的能力,如下属的能力强,辖度可以宽些;
·主管人员和下属及下属间工作地点的集中程度,如较集中,管理辖度可以大些,如很分散,则管理辖度宜小些;
·主管人员所担负非监督性工作量的大小,如果这部门工作的量很大,则管理辖度应小些;
·主管人员和下属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强度,如相互联系与作用强度小,管理辖度可大些;
·下属人员工作程序的标准化程度,如果标准化程序的工作量占的比重大,则管理辖度可以大些;
·主管所监督的工作的相似性,相似性大则管理辖度可以大些;
·新问题出现的频率,频率低则管理辖度可宽些;
·主管人员与下属的个人偏好。
以上实践表明,当主管人员与下属的素质好、能力强,管理辖度可以大些; 同样,如果工作的标准化程度高、在全部工作量中所占比重大则管理辖度可以宽些。一个有经验的主管人员可以直接管辖一大批训练有素而工作又标准化的下属。相反,在主管人员经验不足,或是其下属人员能力较差、需要不断加以指导的情况下,管理辖度就宜小不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