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他人事务实施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之一。从性质上讲,管理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而且管理人只有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才会成立。因此,管理行为均为积极行为,默示不会发生无因管理。管理行为不是管理人与受益人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才为的行为,无须管理人与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管理行为是管理人自觉自愿所为的行为。如果管理他人事务是行为人受法律或者合同义务约束而必须履行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从内容上讲,包括对他人财产的管理,如利用、改良、保存或者处分的管理行为,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的服务行为。可以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行为,如保管他人物品、退掉他人即将到期的机票、修缮他人房屋等;也可以是以维护他人人身利益为内容的行为,如照顾他人走失的孩子、抢救落水的人等。从方法上讲,应当是有利于受益人利益的适当方法。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为了避免受益人利益遭受损失才为受益人进行的管理,其方法是否适当,评价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有利于受益人,是否能避免受益人利益遭受损失。如果管理人主观上以为可以对受益人有利,结果却使受益人利益遭受了损失,也为管理方法的不适当,无因管理还是构成,但管理人应当承担债务不适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