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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管理外汇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管理外汇条例

关于管理外汇的专门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70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后于1978年修正。现行管理外汇条例于1986年5月14日修正公布。全文共28条。主要内容:(1)管理机关依法对外币、票据及有价证券实行管理。(2)规定了外汇的使用、存取、持有、买卖的方法和原则。(3)制定了对违反管理行为的处罚方法。其中规定:以非法买卖外汇为常业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罚金。

管理外汇条例

“管理外汇条例”

1949年1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1970年12月24日台湾国民党当局修正公布。全文共28条 (虽然此条例以修正1949年1月国民政府的 《管理外汇条例》名义公布,但是,由于在台湾公布的这一条例除最末一条条文“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与1949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的相同外,其余均不同,所以一般研究台湾金融发展的人士,都以1970年12月台湾当局公布的《管理外汇条例》为台湾的管制外汇的依据) 。条例制定目的为平衡国际收支、稳定金融。条例规定,外汇指金、银 (不包括饰金、饰银) 外国银币、票据及有价证券; 管理外汇的行政主管机关为 “财政部”,掌理外汇机关为“中央银行”;有形贸易及无形贸易所得的外汇均应结售给“中央银行”或其指定的外汇银行,并由 “中央银行”统收统支清算外汇。1978年12月第一次修订条例,规定出口所得的外汇应存入指定银行,也得透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出售;而进口所需的外汇,得自业者的外汇存款账自行援用,或透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购入,或向中央银行或指定银行结拘。1986年5月第二次修订,将黄金自外汇管制项中剔除,取消应先将所得外汇存入外汇存款账后方能结售的规定,并将有形贸易的管理由原来的核准制改为申报制。1987年6月第三次修订,规定: 出口所得与进口所需的外汇,可径行办理结汇,而毋须申报;有形贸易外汇收入及无形贸易外汇收入,可由外汇所有人自由持有运用,不再受须结售给“中央银行”或指定银行或须存入指定银行的限制; 厂商或个人可自由向指定银行结购外汇,而不需任何证明文件;已结购的外汇如未使用或未用尽,也不用退汇,“中央银行”不再追缴之。这一次修订,使台湾外汇管理由“中央银行”集中持有的制度,变为由民间分散持有的制度,是开放外汇管制意义最大的变革。由于与台湾“政治解严”同一天宣布,因此被称为 “经济解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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