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50年代初,皖南、皖北药库分别制定了药品器材消耗统计制度、用药计划审批制度。1955年,省卫生厅在城市综合医院推行“协定处方”制度,即由医院药剂科与临床科室协商制定规范化处方和常备药品种,编印成《协定处方手册》或《处方手册》。1958年,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药剂科(室)工作制度》,全省建立医疗单位药剂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规定药剂科是医院业务组成之一,直接受院长领导,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各项有关药政管理法规;规定了药剂科(室)的任务和调剂、制剂、药品供应管理工作规则。
1964起,安徽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关于医院药剂工作的若干规定》,1981年起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药剂工作条例》。1985年7月,省卫生厅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要求县以上医院参照上述目录,制订本单位基本用药品种目录,经药事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严禁食品、化妆品等非治疗性商品作为药用;规定营养保健药品不得以公费报销,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的药品及淘汰、变质等不合格的商品均不得购用。
管理制度
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 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