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分庭chamber of summary prsocedure国际法院按照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29条的规定设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分庭。这种分庭由5名选定的国际法院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国际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国际法院还应选定两名替补法官,以备接替不能出庭的正式法官。分庭法官的选举在每年2月6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这种分庭每年都应设立,为了能够迅速处理事务,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裁决案件。按照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第3章第5节的规定,当事国应在提起诉讼的文件中在同一文件的附件中提出希望案件由简易程序分庭审理的请求。如果当事国各方的意见一致,法庭应准许这项请求。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尚没有当事国请求利用这种分庭解决相互间争端的例子。 简易程序分庭国际法院为迅速处理事务而设立的分庭。每年设立,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在法院秘密选举中得过半数最多票的另3名法官组成。应争端当事国请求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裁判案件。书面诉讼程序由当事国各方提出的单一书状构成,经当事国同意可决定撤销口头程序。判决应在分庭的公开庭上宣读,与全体法庭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