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代理人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经理或厂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们有权以本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授权本企业所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专业人员负责签订经济合同,也可以委托另外一个法人或律师代订经济合同。这种受委托代订合同的人,法律上就叫做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代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条件: 一、要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即委托书。委托书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委托日期等,并且应有委托单位的公章。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有时要求代理委托书经过公证机关的证明。这样就可以防止有人假冒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搞违法活动; 也可以防止有的业务主管机关或上级,不经有关企业的同意或委托,擅自代替签订经济合同; 二、必须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不允许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不允许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经济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