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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筵席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筵席税yánxíshuì

〈名〉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营业性部门举办大型宴会应交税款的新税种。

筵席税yánxíshuì

〈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营业性部门举办大型宴会应交税款的新税种。
 ◇ 武汉征收筵席税(报刊文摘.1988.9.13)
 ◇ 筵席税按次以价计征,税率8%。(羊城晚报.1999.4.11)

筵席税yánxíshuì

举办大型宴会者应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税款。例如:“不久前,在我们的税种里增加了一种‘筵席税’,这对于那些靠宴会办事的人无疑是一种制约,同时国家也可从中收得一点微利。”(《经济日报》1988.11.7)

筵席税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的金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代缴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包括莱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500元;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时,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代征人应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税款,交地方财政。并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的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征税款金额的大小,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个别需要免税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筵席税

对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达到一定标准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中国于1988年开征。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目前此税已下放地方管理。起征点为200~500元,税率为15%~20%。中国此项税收收入1988年0.01亿元,1989年0.08亿元,1990年0.04亿元,1991年0.04亿元,1992年0.03亿元。

筵席税

我国对在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51年1月颁行的《特税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中,曾把筵席列为一个税目。1952年底为了简化税制,对筵席不再单独征税。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消费的不合理倾向,设筵席宴请之风日盛,为了引导合理消费,树立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筵席税。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的全额依率计征筵席税。具体的税率及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筵席税由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代征代缴。

筵席税Feast Tax

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课税。征收筵席税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按照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的方法,并采取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和200—500元的幅度起征点。筵席税实行代征代缴,由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代征代缴义务人。1993年税制改革后,将筵席税征收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政府决定开征与否和征多征少。

筵席税

对在我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91年国务院下放筵席税的管理权限,决定将是否开征此税的权力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凡开征此税的地方,需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筵席税的计税依据是举办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还包括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价款。一次筵席所支付金额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可据特殊情况对筵席税作出免税的规定。这一税种采用代征代缴的征收办法,即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为筵席税的扣缴义务人。

筵席税

筵席税

指对在我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课税。征收筵席税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按照国务院1988年9月23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的方法,并采取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和200元~500元的幅度起征点。筵席税实行代征代缴,由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代征代缴义务人。1993年的税制改革中,将筵席税下放给地方,全国范围内对此税不再统一立法。由地方政府决定开征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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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

筵席税

对在我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课税。征收筵席税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的方法,并采取1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和200~500元的幅度起征点。筵席税实行代征代缴,由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代征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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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

筵席税Banquet Tax

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的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筵席所征收的一种税。1951年筵席税作为特种消费行为税的一个税目开征。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1988年10月,国务院决定单独设置消费税,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后国务院还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下放消费税的管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开征筵席税主要是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风尚,抑制奢侈浪费风气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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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

筵席税

国家规定对在饭店、酒楼、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早在1951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中就列举有筵席税目一项。1953年税制修正取消了此税。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对于引导合理消费,倡导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缓解部分商品供不应求矛盾,都有重要意义。筵席税实行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为了将筵席同一般饮食消费区别开来,筵席税还规定有起征点,即一次筵席支付金额 (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 人民币2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税率和起征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率和起征点。筵席税以承办筵席的饭店、酒楼、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的单位和个人为税款的代征代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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