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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答辩权和更正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答辩权和更正权

答辩权和更正权

指新闻报道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或失实时,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依法应享受的进行答辩和更正的权利与要求。这两项权利内容上是有区别的,但由于问题的性质相似,所以几乎成为同一个问题。各国新闻法均设有专章专条规定如何行使这两项权利,但具体细节不尽相同。我国最早的专门新闻法《大清报律》(1908年)即有关于答辩权和更正权的规定(第8条)。关于更正权,1948年4月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当时中国为51个参加国之一)曾通过《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草案》(共10条),将国际间新闻错误更正权问题提上了日程。1952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国际更正权公约》。根据各国新闻法的有关规定,答辩权和更正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对报刊的答辩或更正,应发表在原新闻所在版,并使用同样字号;对广播、电视的答辩或更正,应在发表原新闻的同等时间内播出;对通讯社的答辩和更正,应由通讯社在原范围内作为通稿发出,发表原新闻的报刊有义务刊登。(二)答辩或更正的篇幅(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原新闻的篇幅(时间)。编辑部不可随意修改答辩文章和更正文字,如果超出原新闻涉及的范围或过长,编辑部可以与当事一方协商修改。(三)免费发表答辩或更正。如果答辩或更正的篇幅(时间)超过原新闻,对超过部分编辑部有权按广告向当事一方索取费用。(四)发表答辩或更正的期限,在当事一方提出要求后(提出要求也有一定期限),期刊在最近的一期,报纸、广播、电视在3—15天内要予以发表。(五)如果原新闻涉及的当事人已去逝,答辩和更正的权利可以是死者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也可以是死者的亲属(亲属享有这种权利的优先次序法律上有规定)。(六)如果编辑部拒绝给予答辩的机会或拒绝更正,当事一方有权提出诉讼。这种诉讼一般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大多数国家的新闻法还设有编辑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发表答辩或更正的条款。这些情况大体包括:(一)所发新闻并未损害当事一方正当利益,或者是真实的。(二)答辩或更正带有诽谤或侮辱性质。(三)答辩或更正不涉及所指的新闻的内容。(四)呈送时已超过规定提出答辩或更正的期限。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大众交流媒介的宣言》对答辩权作了如下阐述:“如果有些人认为所发表的和宣传的关于他们的新闻已严重地损害了他们为加强和平和国际了解、为促进人权或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反对煽动战争所作的努力,那么他们提出的这些观点应当予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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