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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之一。关于国会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宪法修正案。1912年5月15日经参议院通过,翌年5月31日生效。共3款。第一款规定,由各州选民选出国会参议员2人,任期6年;第二款规定,各州选派的国会参议员有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须颁布选举令,以补足此缺额;第三款规定,对本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前所选出的各州参议员及其任期不发生影响。修正案取消了宪法第一条中关于国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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