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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5条规定,在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根据这些企业职工的意愿,可以组成合伙公司、股份公司、农业生产合作社、私人农场及其联合会。当国有农业企业职工和集体农庄庄员大会决议保留原有经营形式时,应根据现行法令重新登记并划拨土地。同时,应该保证职工个人无条件退出该企业的权利而无需取得该企业劳动者集体或行政的同意,还应分配给以土地股和财产股,以建立私人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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