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第二次的行政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第二次的行政行为又称“复审的行政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对其进行审查,予以承认、变更或使其失去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等,第二次行政行为并非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仅为实现或加强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次行政行为可以依据职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前者称为基于职权的行为,后者称为基于申请的行为。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