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审判决
第三审法院对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以认为判决违背法令为由提起上诉的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的判决。第三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立即执行。第三审判决因内容不同,可分为若干种。例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审判决分为: (1)驳回上诉的判决,即第三审法院认为上诉无理由的,以判决驳回。(2)撤销原判决的判决,即第三审法院认为上诉有理由的,以判决撤销原判决中上诉部分; (3) 发回重审判决,即第三审法院认为原判决管辖错误,免诉或受理不当,以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4)发回审判判决。第三审法院因原审法院未知管辖错误系不当而撤销原判决,以判决将该案件发交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院; (5)发回或发交判决,即第三审法院因前三种情形以外的情形,撤销原判决,以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或发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