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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第三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诉讼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具备两个条件:
❶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
❷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对案件的结局与已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对诉讼标的请求不同,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质是一种诉讼的合并,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来只对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力义务,但有时也会涉及到没有参加这一诉讼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由于第三人没有参加这一诉讼,往往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例如,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能提起新的诉讼;人民法院可能对此作出与原判决相矛盾的判决;甚至由于原判决已经履行而造成后一判决不能执行。还有,由于第三人不参加诉讼致使事实无法查清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诉讼程序,法院便于合并审理,以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但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而且不论本人是否提出申请,只要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处理与第三人有民事权益上的利害关系,就应依职权主动地通知其参加诉讼,以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具备如下3个条件:
❶第三人与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中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同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另一种是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即同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❷第三人与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被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行政法律关系。
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原告与被告的行政诉讼已经开始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从此条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在这一点上,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把第三人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两种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各自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征: (1)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之后,参加到他人之间的诉讼中来。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 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一种诉的合并审理形式,作用在于简化程序,彻底解决纠纷,避免在相关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第三人

第三人

即“相对人”。

☚ 相对人   代理关系 ☛

第三人

第三人

无因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人。管理人在为受益人进行管理时,也可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管理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或者管理人为避免给受益人造成危害的急迫危险而采取的避险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等,都能与第三人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建立债的关系的,管理人与第三人作为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管理人由此支付的有关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为管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视紧急避险、意外事故、管理人侵权等不同情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是由管理人还是由受益人承担责任。

☚ 本人   管理意思 ☛
第三人

第三人

诉讼活动的参加人之一。在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在诉讼活动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或没有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的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一种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同行政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利害关系,参加到已经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
第三人

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推定事实说   签字的推定 ☛
第三人

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诉讼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具备的条件是: (1)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至人民法院做出裁判之前。(2)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案件的结局与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对诉讼标的的请求不同,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当事人更换   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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