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级自然法和第二级自然法奥地利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家J.麦斯纳对自然法的划分。第一级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无条件的、必须屡行的自然法。它的普通原则是尊重每人的权利,避免不正义。其中包括基本的人权,诸如良心的自由、宗教的自由、生命的权利、人格的权利、结婚的权利等等。第二级自然法,是被运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领域中的自然法,这首先是通过习惯和惯例发生的。所以,第二级自然法是以国内和国际各生活领域的经验为基础的,人类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发展的表现。同资产阶级人权论紧密结合,这是麦斯纳自然法学说的一大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