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学和法律理论》英国法律教授B.J.杰克逊著,1985年出版。此书是应用欧洲大陆符号学分析法律问题的专著。其结构是:首先阐明符号学的内容;其次用符号学的观点考察H.L.A.哈特、麦克可米克(Maccor-mick)、H.凯尔逊和R.M.德沃金(Dworkin)的著作,指出各自的理论不足;最后尝试性地展示法律符号学理论的框架。此书特别重视法国学者A.J.格雷马斯的著作,尤其重视他与E·兰多夫斯基(Landouski)对1966年法国公司法的符号学分析。杰克逊把格雷马斯法律符号学的论述分为三个部分:语义学方面、组合论方面和语用学部分,并进行详细的分析。在符号学与法哲学关系上,杰克逊的观点是符号学与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理论以及美国实在主义法学都有着一定的联系。杰克逊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他认为法律的一致性与不同集团使用的多元客体相矛盾。为此,他区分了立法、学说和司法的符号话语,并把行政机关作为立法机关发送的法律信息的受讯者。本书的缺点在于有些观点缺乏明确性,也缺乏一定的内在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