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杖徒流旧时官府判定的死刑以外的四种刑罚。现泛指因罪受刑。笞:用竹板或荆条打人的刑罚。杖:用木棍打人的刑罚。徒:徒刑,即服劳役。流:流放,充军。元代乔孟符《金钱记》第三折: “本是些风花雪月,都做了笞杖徒流。” 笞杖徒流chī zhànɡ tú liú旧指除死刑之外的四种刑罚。泛指受刑。《新唐书·刑法志》:“其用刑有五: 一曰笞……二曰杖……三曰徒……四曰流……五曰死。”笞: 用竹板或荆条责打。杖: 用木棍责打。徒: 服劳役。流: 流放,充军。 笞杖徒流chīzhàng-túliú〔并列〕 用竹板或荆条打,用木棍打,服劳役,流放充军。泛指因罪受刑。语本《新唐书·刑法志》:“其用刑有五:一曰笞……二曰杖……三曰徒……四曰流……五曰死。”元·张养浩《双调·雁儿落兼得胜令》:“往常时狂痴,险犯着~罪。” △ 用于刑罚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