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笞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笞chí用鞭、杖、竹板抽打。《古文苑》王延壽《夢賦》:“揩倒批,笞強梁。” 笞 古代五刑之一,用小竹板或荆条挞击犯人的脊背、臀部、腿部的刑罚。始于奴隶社会,西汉文帝后作为正式刑罚。隋唐后列为五刑之一,分为五等:笞10、20、30、40、50。元代曾改为六等,笞7~57不等。宋代后,笞常作为附加刑。被笞者皮开肉绽,疼痛非常。 笞刑 笞读音ch·i(-),为i韵目,属i—er韵部。丑之切,平,之韵。 上一条: 抬 下一条: "> 笞吃chǐ击:例:用鞭子箠~、揄(yù)~了一顿牲口。 笞打。 ![]() ![]() 笞chi❶抽打。《史记·陈涉世家》:“尉果~广。”(尉:下级军官。广:吴广。) 笞chī〈文〉用鞭子、棍棒或竹板抽打 笞用鞭、杖或竹板打:~责︱~掠(lue)︱~刑︱鞭~︱搒(peng)~ 笞chī用荆条或板子抽打:鞭笞。 笞chī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具部 > 鞭杖 > 笞 笞 chī 古代刑具。以校條、竹板製成。《明史·刑法志》:“笞,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减一分。” 笞 (據《三才圖會》)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笞杖 > 笞刑 > 笞 笞 chī 即笞刑。《漢書·刑法志》:“當笞者笞臀。”《新唐書·刑法志》:“其用刑有五: 一曰笞。笞之爲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 笞chī宋代市语谓小杖。《绮谈市语·拾遗门》:“小杖: 笞。” 笞chī❶ 用鞭、杖、荆条等抽打。《陈涉世家》:“尉果~广。” 笞*chiF3D7 棍打 棍打棰(捶扑;捶楚;捶掠) 杖(杖打;杖击;杖笞;~牛;~脊) 棒(棒打) 楚挞 打扛子 ☚ 手打2 鞭打 ☛ 各种的刑罚 各种的刑罚百刑 ☚ 刑罚 各种程度的刑罚 ☛ 刑具 刑具金 锯(刀锯) 凿(斧凿) 敲(执~) 法刀 欧刀 斧质 斧鈇 鈇质 斫斧 鞭杻 问事 械索 刑器 狱具 刑械 械梏 械索 梃杻 刀斧 斤斧 釜銊 斧镬 斧凿 仗格 另见:审讯 拷打 鞭子 绳子 ☚ 刑具 枷锁镣铐等刑具 ☛ 〖笞〗 粵 ci1〔痴〕普 chī 用竹板、荊條抽打。許慎《說文解字》:「〜,擊也。」司馬遷《史記.陳涉世家》:「尉果〜廣。」(尉:將尉,古代武官官職。廣:吳廣。)笞中国古代刑名,即用竹板或荆条扑打罪者的脊背臀腿。《唐律疏议·名例》曰:“笞者,击地。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即小愆之罚。汉文帝废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用笞来代替肉刑,变成了惩罚重罪的一种手段。隋以前,笞、杖不分。至隋代废鞭设笞,笞刑才正式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最轻刑,相沿未改,直至清末。 笞自隋至清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用小竹板或荆条捶击罪犯的脊背臀腿部的刑罚。《唐律疏议·名例》: “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来源于 《尚书·舜典》“扑作教刑”。笞作为正式刑罚,从汉文帝除肉刑开始。景帝定棰令,用竹板捶击臀部。南北朝时北齐以死、流、耐(后为徒)、杖、鞭为五刑。隋时改鞭为杖 (用大竹板),而原来的杖则改为笞刑,即死、流、徒、杖、笞。此后笞即作为五刑之一。唐代沿用。笞刑分10、20、30、40、50共5等。《唐律疏议·名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荆条)”。宋律笞刑沿袭唐律,但有附加刑。元时笞刑由7至57,分为6种。明时较宋为轻。且无附加刑,分为5种,与唐时同。清时笞改为折成板,用小竹板捶击。 笞 笞刑罚名。以板击人体。《汉书·刑法志》: “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下诏曰: ‘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 笞500曰300,笞300曰200。’至中六年 (公元前144年),又下诏曰: 其减笞300曰200,笞200曰100; 又曰: 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 笞者,箠长5尺,其本大1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笞刑,作为常刑、教刑,历代沿用,其对象量刑及所击次数略有变异。 ☚ 程限 笞刑 ☛ 笞chī用鞭、杖或竹板子打。如:鞭笞。 笞chī [书] (用鞭、杖或竹板子打) beat with a stick,cane,etc.: 鞭 ~ flog;whip 笞体刑之一。即以束荆杖击背部,使犯人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吕氏春秋·直谏》记楚文王一度荒淫不理朝政,按楚先王之令,其罪当笞。“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 △笞chī11画 竹部 〈书〉 用鞭、杖或竹板子打: ~刑|鞭~。 笞 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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