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立法权限
由立法会和总督共同行使的立法权限。下列事项的立法权,既可以由立法会行使,又可以由总督行使,为立法会与总督的竞合立法权限: (1) 人的身份及能力; (2)权利、自由及保障,但与立法会相对立法权限第1项抵触者除外; (3) 对犯罪、刑罚及有关前提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订定,但与立法会相对立法权限第1项抵触者除外; (4) 违反纪律的处罚、轻微违反的处罚、违反行政上秩序的行为的处罚以及有关程序等的一般制度; (5)公用使用及公用征收的一般制度; (6) 租赁的一般制度; (7)货币体系及度量衡标准; (8) 公共团体及被管治者的保障以及行政当局的民事责任; (9) 公共企业通则的大纲; (10) 澳门司法体系的纲要;(11) 自然、生态平衡及文化财产的保护系统;(12) 社会保障系统及卫生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