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立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立法院中国国民党政府的五院之一,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设正副院长,原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后改为国民政府选举,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又规定为立法委员会互选产生。立法委员会原设50~100人,后改为99~149人,任期2年,原由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选任,1947年宪法规定由民选产生,任期为3年。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和国民大会代表,享有特别言论免责权和特别人身保护权,又设内政、外交、国防、经济、财政、预算、教育、交通、侨政、司法、法制等专门委员会。立法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议决、大赦、缔约、宣战及媾和权,对总统所提名的行政院院长和监察院的审计长人选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国库补助经费,解决中央和地方权限争议及提出宪法修正案等重要职权。1949年国民党逃往台湾后,仍沿称。 立法院国民党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了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他辅助机关。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立法院设立法委员,由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命,任期二年。1928年10月20日公布的《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四个委员会,内置秘书、统计、编译三处。立法院1928年12月设立,名为最高立法机关,实际上只是附属于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集权统治的、形式上有议决权的最高质询机关。国民党政府的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政治会议决定的。立法院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认“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根据该“宪法”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3月和12月公布、修正公布了新的《立法院组织法》。 “立法院”1928年10月在南京成立。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的反动统治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所推翻,其成员退往台湾,仍使用“中华民国政府”名义,“立法院”遂成为台湾国民党当局最高立法机关,亦为“中央民意机构”之一。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立法委员由选举产生,其300万人口以下的“省”、“直辖市”各选出5人,人口超过300万者,每满100万人增选1人,任期为3年,连选得连任。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设正、副秘书长各1人,负责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立法院”每年举行两次集会,以院长为主席。下设内政、外交、国防、经济、财政、预算、教育、交通、边政、侨政、司法、法制等常设委员会及若干特种委员会。台湾“立法院长”先后由童冠贤、刘健群、张道藩、黄国书、倪文亚担任,现任院长刘阔才。 立法院 “立法院”台湾当局最高 “立法”机构。由民选的 “立法委员”组成,代表行使 “立法权”。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主要事项之权。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 “立法委员”互选产生。院长综理院务,并为“立法院会议” 主席。下设秘书处、会计处、人事室和 “内政”、“外交”、“国防”、“经济”、“财政”、“预算”、“教育”、“交通”、“边政”、“侨务”、“司法”、“法制”等12个常设委员会以及“立法委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和公报指导委员会。 ☚ 立法院会议 立委连署声明 ☛ 立法院官署名。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五日设立,为国民党政府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其性质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议会通常具有投不信任票权、弹劾权、质询权,而立法院除具有质询权之外,其他各权,均付缺如。立法委员的产生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不象一般议员由选举产生,故其地位不能与国会相比拟。立法院的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权。立法院制定法律须经过提案、审查、议决、公布等各项程序。提交立法院审议的法律案除中央政治委员会交议者外,不论国民政府交议的法律案,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四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所提法律案,或是立法委员依法提议的法律案,均须先由提案机关拟定法案原则草案,送请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立法院对于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的原则有意见时,得向其陈述意见。凡法律案提出后,须经三读会始得决议,如第一读会认为法律案大体成立,即按照其性质交各委员会分别审查,以审查结果报告第二读会,第二读会对法律案作逐条修正,第三读会为文字的修正。院长斟酌情形,或经委员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请求,可省略三读会。二、议决预算权行政院提出的预算案,须经立法院审查议决。但立法院只能作节目的增删或数量的核减,不能完全拒绝。三、议决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本为国民政府之权,但须先由立法院议决。四、质询权。立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设施发生疑问时可用质问或询问两种方法请其答复。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无一定任期;立法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依法任命。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他职,任期二年,但可以连任。立法院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委员会,由立法委员分任各该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因事实上的需要并得增置民法、商法、刑法、自治法、劳工法、土地法等临时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指定立法委员兼任,并指定召集人。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非有委员三分之一出席不得开议,议事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可决定,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会议时各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长、各委员长得列席说明。立法院设秘书处与编译处,掌理院内行政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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