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制諠谕太平天国洪仁玕于1859年著。现已残缺。他借鉴中外历史经验教训,针对太平军内部纪律松弛、德风不正的现象,认为“立法制”为治国的首要措施,强调“法制”的重要性,指出:“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而尤为今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认为法制建设,其中包括道德规范的建设,是国家的根本大事,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法制,没有道德,就会“令行则禁不止”,法纪松弛,道德败坏,革命政权将“犹未可保”。因此,治国要以严法配以道德整顿,具体办法是:“必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因为“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刑者。制其滋蔓之多,必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諠谕》的上述思想,对太平天国起到了整顿军纪、推动道德建设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