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立法体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立法体制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限的行使及立法机关的设置等方面的体制。 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主体诸方面的基本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立法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1)立法权的种类、性质、构成、归属、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制度。(2)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过程、程序、方式等方面的制度。不仅包括提出、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法律或结果等方面的原则、过程、程序、方式,也包括提出法案前和公布法律后的所有与立法权运行相关的制度,如进行立法规划、决策、解释、备案、信息反馈、法律编纂过程中有关立法权运行的制度。(3)立法主体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方式、职权、职责、任务和作用等方面的制度。这里所谓主体,除专门立法机关或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外,还包括这些机关中受命完成立法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其他不享有立法权但参与立法活动的工作机构。立法体制的核心是立法权限。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运行是动态内容,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等制度则是兼具静动两种状态的内容。立法体制这一概念是中国学者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这类概念大量使用的背景下逐渐广泛使用的。对这一概念的含义有多种解说,除以上解说外,有的解说认为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限的划分,有的认为立法体制指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国家立法机构的设置系统。为使立法体制一词的含义与汉语中体制一词的通常含义在原则精神上相符,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这类概念中体制一词的含义在范围上大体协调,避免由于将立法体制的含义局限在偏狭的范围而有损于中国立法体制全面完整地发展,有必要把握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主体三要素来阐明立法体制的含义。立法体制是历史的、国情的范畴,呈多样化形态。立法权掌握在个人之手,立法权运行听命于个人的主张,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由个人最终决策,这是专制立法体制。立法体制系依据宪法和法律建立,立法权由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政权机关掌握,立法权运行、立法主体建置和活动听命于集体的主张和决策,这是民主立法体制。如果按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权运行、立法主体建置和活动是与单一的政权机关相联,还是与复合的或制衡的政权机关相联,立法体制可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三种之分。如果按立法权是专属中央还是由中央和地方分掌,立法体制又有一级、两级之别。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立法体制。当代中国立法体制即是特殊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又称“立法权体系”。即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结构。表明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哪种性质、哪些范围的立法权力及由此派生并依附于立法权上的制定其它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一国立法体制的主要因素是国家的性质和国家形式,特别是国家的结构形式。在国家的结构形式上为联邦制和单一制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立法体制。在联邦制国家,除联邦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立法外,各联邦成员国也有权制定各自的法律,立法体制表现出多元的特点。在单一制国家,一般实行中央集中领导下的集中立法体制,国家立法权只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或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使行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但这些制定法规和条例的权力来自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的授权,它们制定的法律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不得与之相抵触。这构成了中国比较完整的、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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