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附设委员会
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澳门立法会设立一定的委员会给予协助,目前,除执行委员会外,澳门立法会设立常设委员会、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及几个常设专责委员会。根据法律,立法会还可以为某一特定目的而设立临时委员会。立法会设立的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但不多于9名议员组成。每一委员会成员名额由主席提议并经立法会全体会议决定,但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及立法会常设委员会不在此限。议员可以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的委员会委员。每一委员会均设主席及秘书各一名,主席及秘书在由立法会主席召集的委员会第1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秘书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审议法律议案时,提出议案的议员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经委员会同意,其他议员也可以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有需要时,委员会可以邀请外界人士参与其工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员会得联合举行会议,研究共同有关的事项,但不得作出决议。委员会每次会议,得缮具记录,记载出席及缺席者姓名、所处理事项的摘要、工作开始和完结的日期和时间。为顺利执行其职务,各委员会得申请或进行任何必要的事项,尤其是请求提供资料或意见;要求任何市民提供可作根据的陈述;建议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工作;进行搜集资料或研究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