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的追认
立法会对总督制订的法令的事后认可。总督对属于立法会相对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未经立法会授权即制订法令时,立法会有权对其提起追认程序。立法会追认总督立法,由6名或者6名以上议员在该法令公布后的首5次立法会会议内以书面形式向立法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不经专门委员会审议而直接由立法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立法会对法令的讨论不能超过3次全体会议。总督有权参与立法会对其法令的讨论。如获表决通过,则该法令继续有效。如对法令作出修改,立法会可将法令连同修改议案一并交由专责委员会审议,由专责委员会在10日内作出审议报告,经立法会通过,则该法令连同修正案一起被追认;在修正案公布前,该法令继续生效,但如有三分之二议员反对,则中止该法令的效力。如果立法会拒绝追认,则该法令自立法会的决议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失效。倘若在该法令颁布后的最初5次立法会会议上没有6名或者以上议员联名提出对总督制定的法令加以追认的申请,则该法令视为已获立法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