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窦参当值失囚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窦参当值失囚案 窦参当值失囚案唐代宗大历年间(公元766—779年),窦参为万年县(唐长安城分为长安、万年二县)县尉。同僚有当值县衙者,傍晚时,得知家人患病,请窦参代其当值。正巧当晚有囚犯越狱。按唐律:凡有狱囚逃跑之事,看守官按该囚所判之刑减二等治罪。但听其于百日内追捕,百日期限内能自捕获及他人捕获者,及该囚已死与自首者,可免其罪。若在期限外捕获及囚犯已死或自首,其守官之罪可再追减一等。本案中,有囚越狱而逃,当值官吏应按此律治罪。于是京兆尹索取万年县官吏当值之簿,查到当日值班官员的名字,将上奏请治其罪。窦参知道后,急忙见府尹说:“那天实际上是由我代他值班的,要治罪就应治我的罪。”于是窦参被贬江夏县尉。 ☚ 永泰宫中失火案 开元寺失火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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