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盗qiè dào盗窃;偷盗:他到有心给你们一瓶子油,又怕挂误着打~的官司。(六二·1464) 劫夺 劫夺渔蠹 圉夺 攫夺 攫取 掠取 掠取,劫夺:渔劫 拦截劫夺:遮略 私自掠取财物:私掠 强行劫夺:贼劫 侵扰劫夺:攻剽 寇盗 侵凌劫夺:陵夺 突盗 侵夺,掠取:渔食 渔夺 渔侵 偷窃劫夺:窃盗 (抢劫夺取:劫夺) ☚ 抢掠 篡夺 ☛ 窃盗中国古代社会侵犯官、私财产的一般犯罪。许慎《说文解字》云:“盗,私利物也。从次,次,欲皿者,乃会意字。”《广雅·释诂皿》说:“奸,盗窃也”。中国古代盛行“内奸外宄”之说。即“内盗为奸”,“外盗为宄”。据《隋书·刑法志》载,晋人张斐在《注律表》中认为:“取非其物,谓之盗。”《唐律疏议》概括总结以往立法经验,把侵犯官、私财物的“盗”罪分为两类: 一类是“强盗”,一类是“窃盗”。而“窃盗”是“潜形隐面而取”的偷摸行为。这种侵犯封建经济基础的行为,既包括统治阶级内部犯罪,也包括被压迫阶级的经济反抗。唐朝惩办“窃盗”罪的重点,则放在后者。按《唐律·贼盗律》规定:“诸盗窃,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因“窃盗”不同于持杖抢劫,唐律没有规定死刑,只是依据赃物多寡,分别论罪。宋朝社会犯罪严重,在制《刑统》时虽然抄袭唐律原文,因准太祖建隆三年(962)二月十一日敕节文,规定:“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从而加重了“窃盗”罪的处罚。明初奉行“重典治世”的指导原则,在《大明律·刑律一》中作出严厉处罚的规定。即“窃盗……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掏摸者罪同。若军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明朝以刺字肉刑结合笞、杖、徒、流、死各刑,从重处罚“窃盗”罪的规定及其体现的重刑原则,直接影响到清朝。《大清律》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窃盗 窃盗刑名。即用各种不敢见人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宋史·刑法志一》: “令窃盗满10贯者,奏裁; 7贯,决杖、黥面、隶牢城; 5贯,配役3年,3贯,2年,1贯,1年。” ☚ 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 窃盗初犯 ☛ 00017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