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空置地段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空置地段 空置地段未经永久性划归私人业权所有或作为公用土地,且未确定其用途属于私人性质或是属于公共性质的地段。空置地段是澳门的官地,列为专用土地。空置地段大致分为两种:(1)市区或具有市区利益的空置地段,即聚居地范围及附城区所包括的地段;(2)农牧地段,指第(1)组所不包括的其他空置地段。根据澳门《土地法》,政府可以对空置地段作如下方式的处理:(1)出售。可供出售的地段,限于不是作为正常建筑之用、并与申请人的完全业权相连的零碎空置地段。承购人对所购入的地段,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局出示已开发利用的证明,否则该项出售被视为无效。(2)以租借方式批给。适用于市区及具有市区利益的空置地段,租借面积在市区内限于0.5公顷,在附城区限于2公顷。以租借方式批给的土地,期限通常不超过5年,具有临时性;若在期限内确已划分地段,并达到协议规定的最低限度利用条件,方可改为确定性。此外,申请人必须按时一次性缴付使用权价款,并按年缴交租借金(地租)及业钞。(3)以租赁方式批给。适用于农业、畜牧业和养鱼业用途的农牧地段以及市区或有市区利益的地段。对同一个人或团体,批地面积限额为每次不得超过2公顷,累计不超过10公顷。租赁年期应在有关批给的批示内订明,最长不超过25年,每次续期不得超过10年。获得批地者需要按章缴交有关租金及税款。(4)临时性使用或占用。适用于以下空置地段:A.容许临时性使用或占用的公用地段;B.用作经营采石矿的地段;C.在矿场附近、为矿场探测或经营所需要使用的地段,但不得由非矿场专营人士占用,且不得超过矿场经营的期限;D.未经法例规定的或由于该地段预定占用期之故,须沿用这种处理方式的其他任何供特殊用途的空置地段。对于临时性使用或占用土地的批给,以由政府给予特别准照、并订立租赁合约的方式进行,准照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60天可以申请续期。合约双方(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的任何一方若提前60天通知对方,可以随时解约。土地使用者须依法缴交有关税款。 ☚ 官地 地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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