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的“最大幸福主义”
约翰·穆勒(John Mill,又译约翰·密尔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实证主义哲学家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家,主要著作有:《功利主义》、 《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和《穆勒自传》等。
穆勒在继承和修正边沁伦理学说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功利主义”并使之成为独立的体系。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幸福及达到幸福的手段。所谓幸福,就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失掉快乐。当一种行为比其他任何行为都能带来更大好处和更小坏处时,它才是正确的。除了使人快乐的东西和使人能够达到快乐或避免痛苦的手段以外,没有任何东西是善的。他不同意边沁关于快乐只有量的区别的观点,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有质的不同。精神的快乐比感官的快乐更高尚更美好。人性中具有一种强大的社会感情,它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而不断加强,能使个人希望与人类成为一体,不仅不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而且与他人合作,以追求公利和共同幸福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穆勒提出他的“最大幸福主义”学说,认为行为的幸福标准不在于个人幸福,而在于全体人的幸福。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成正比;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道德的最高标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至善。人关心他人幸福和谋求社会利益,不能作为手段,而应作为目的。凡违背和破坏道德标准的行为,就要受到舆论、良心和自然规律的制裁。穆勒的“最大幸福主义”是一种以利他主义面孔出现的利己主义,对现代实用主义伦理学具有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