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运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税收不论是由谁承担,其最终来源是剩余产品价值。因此税负运动从本原上说首先决定于剩余产品价值运动。税负运动是剩余产品价值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剩余产品价值并非全部集中在原有的物质生产部门,其中一部分会以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在物质生产部门之间转移,或转移到商业、物资、服务、金融、保险等非物质生产部门,形成各部门的收益(利润)。这是社会纯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剩余产品价值转移的数量、途径和方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经济运行不断变动的,从而形成剩余产品价值的运动,运动的结果是导致各部门的剩余产品价值相对资金来说趋于平均化,或在原有平均化被打破后,趋于新的平均化。税负作为剩余产品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也必然能够体现剩余产品价值运动的特点,因此,税负的数量和落点也不可能静止不动,而必须适应剩余产品价值的运动而变化,以便纳税人纳税后,其剩余利润仍能保持平均化的趋势。这种对剩余产品价值运动的不断适应,就构成了税负的运动。因此,税负运动是剩余产品价值运动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剩余产品价值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计划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剩余产品价值的平均化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一些部门,剩余产品价值集中的多一些,而在另一些部门,剩余产品价值则相对少一些。与这种剩余产品价值的分布相适应,形成部门之间税负水平的差异。我国在很长时期内,工交部门的税负之所以高于商贸、服务业,剩余产品价值分布不均是重要原因之一。但由于社会经济不断运行,剩余产品价值的分布差异也不可能固定不变。所谓的经济结构调整,说到底也可以看成是剩余产品价值分布结构的调整。与此相应的税负运动是剩余产品价值分布结构调整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剩余产品价值是通过价格实现的,使得税负可以借助价格运动而运动。税收与价格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互为影响,具有一种联动机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要比税收活跃得多。多数情况下,价格运动处于主动地位,税负运动处于从动地位,往往由价格运动引发税负运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