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预定标准,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税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强制性。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强制征收,纳税人不主动自觉地缴纳税款,就要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2) 无偿性。税款是国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纳税人没有要求国家偿还的权利。
(3) 固定性。税收是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只需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税务机关只能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税法是调整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其构成要素包括:
(1)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指对什么目标征税,它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标志。我国目前的征税对象大体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所得税、行为税。
(2) 纳税人。指我国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不完全等同于负税人。负税人是税收的实际承担者,可以转嫁税负的纳税人不是负税人。
(3) 税目。是具体化了的征税对象,即各税种中规定的应纳税的具体项目。
(4) 税率。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数额与纳税额之间的数量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具体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❶比例税率。是对统一征税对象,不论其大小均按统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❷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若干不同等级的税率,税率随征税对象的数额大小而相应高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还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按其相应等级累进税率计征; 超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数额按大小分成若干等级部分,每个等级部分,分别按其相应等级税率计征,符合哪几个等级算哪几个等级,最后把各等级税额相加,为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❸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对单位征收对象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
(5)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标准,一般分为从量计证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为依据计征。从价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依据计征。
(6)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纳税环节的多少,一般可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一次课征制指一种税在商品的各个流转环节中只课征一次税的制度,例如资源税、消费税。两次课征制指一种税在商品的各个流转环节中选择两个环节课税的制度。多次课征制指一种税在商品的多个流转环节多次征税的制度。
(7) 纳税期限。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间。一般分为按期缴纳和按次缴纳。按期缴纳以纳税人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为纳税期限,按次缴纳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次数或者其他应税行为的次数为纳税期限。
(8) 减税和免税。指国家减轻或者免除纳税人税负的措施,减税是对纳税人少征收一部分税款; 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免税还包括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的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在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国家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9) 违法处理。是国家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处罚。
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形式。其内容主要有:
(1) 流转税制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制度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如烟、酒、汽油等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对非生产性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仍征收营业税。改革后的流转税制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且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时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2) 所得税制改革。内容包括:
❶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从1994年1月1 日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实行33%的比例税率,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 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对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制度; 建立新的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改变现行承包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❷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为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了生产经营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扣除额提高到800元,外籍人员每月费用扣除额为4000元。
(3) 其他税制改革。开征土地增加税,改革资源税,下放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限,取消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
(4) 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行税收征管计算机化进程,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收机关必须依法征税。新税制目前已开征的税目有: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