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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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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税收制度shuì shōu zhì dùналóговая систéма; налóговый режм

税收制度taxation system

国家制订、实施的征收税款的准则和办法的总称。国家向纳税人强制、无偿地征收其收入和所得的一部分作为财政收入,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性质的国家或同一性质的国家,以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具体情况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一致。
沿革 西欧各国税制的发展,大体经历了由简单的直接税发展到以间接税为主,再发展到以发达的直接税为主的三个阶段:❶简单的直接税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许多国家的税收主要来源于对人和财产征税,是典型的直接税。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最原始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产物。当时主要有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富户税等。这些税多在农村征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对城市小手工业者和其他阶层征税。
❷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商品经济成为普遍现象,许多国家先后对一些商品如烟、酒、茶、咖啡等开征消费税。
❸发达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已无法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因而产生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制。资产阶级经济学者认为,所得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税种。西欧各国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相继推行,将长期实行的以关税、消费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变为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现代税收制度。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税收主要来源于田赋。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开始瓦解,工业、商业有所发展,税收制度也开始发生变化。国民党统治时期,征税收入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中央收入以关税、盐税、统税收入为主;地方收入以田赋、契税、营业税为主。抗日战争开始后,沿海、沿江地区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关、盐、统三税大减, 国民党政府遂举办直接税,把统税扩大为货物税。这样,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便成为中央收入的四大税收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的税收制度。当时, 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主要是适应当时农业生产情况的农业税,以及适应对敌斗争需要的进出口税(对出入解放区的货物征收的税)。有的地区还开征了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等。由于各革命根据地被敌人包围封锁,税收制度不完全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为统一全国税收,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实行14种税。实行这样的复税制,是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特别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大量存在这一客观情况决定的。它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在农业税方面,老解放区早已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富农经济,农业税仍继续沿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征收办法,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新解放区由于当时未进行土地改革,农村中的地主富农经济依然存在。为了削弱地主经济,扶持贫农经济,限制富农经济,除了废除为地主阶级服务的田赋制度外,1950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常年产量作为农业税的计征标准,实行差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率。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以后,消灭了地主经济,但暂时不动富农经济,因此新解放区的农业税只是减少税率等级,缩小累进差距,实行累进比较和缓的累进税率。1958年,中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变化,提出改革税制的要求,将工商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并对税率进行了个别调整。在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还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生产关系发生根本变化,个体经济已变为集体经济, 新解放区已消灭了富农经济,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新老解放区已经没有什么差别,原来实行的两种农业税征收办法, 已经没有必要。1958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原来在新解放区实行的累进税制, 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以集体经济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 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这是建国以来农业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 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合并为工商税。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 国民经济发生深刻变化, 过于简化的税制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变化了的情况。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税收制度又进行了重大改革。
组成 税收制度中以一种税组成的税制,称为“单一税制”,以多种税组成的税制, 称为“复合税制”。单一税制,其理论虽然由来已久, 但事实上并未实行过。由于各个时代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 其理论依据和内容亦各不相同, 归纳起来, 主要有四种学说, 即单一消费税论、单一土地税论、单一财产税论、单一所得税论。单一税制缺点甚多:由于只有一种税的收入,弹性很小,很难保证充裕的财政收入; 征税范围很小,不符合普遍原则; 只对某一方面课税, 而对其他方面不课税,失去了税收的平等原则; 只对某一课税品课税,必将使该项税源枯竭, 影响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由于存在以上缺点, 遭到众多的经济学家的反对, 终未付诸实施。复合税制, 是近代世界各国共同采用的税收制度, 即以多种税同时并存、相互配合、相辅相成而成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的体系。在实行复合税制的各个国家中, 它们往往又依据主体税种的不同而相互区别。如古代国家的复合税制, 多半以农业税为主体税; 近代国家的复合税制, 有的以流转类课税为主体税, 有的以所得类课税为主体税。
税收制度是由多种税所组成,每种税又各具特点,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多种类型: 以课税权主体为标准, 可分为中央税与地方税; 以课税权有无继续性为标准, 可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以税收的主客体为标准, 可分为对人税与对物税; 以税收负担是否转移为标准, 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以税收的课税对象为标准, 可分为对商品、所得、财产、行为等课税; 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 可分为实物税与货币税。每一税种具有以下几项要素:❶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指税法规定直接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必须依法按时登记, 申报纳税, 如有违反税法行为, 要受法律制裁。
❷课税对象, 亦称“征税对象”。是税收课征的目的物。
❸税率 是税额与课税依据的比例。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比例税率是指不论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价值多少, 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比例税率又分为: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累进税率, 是随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价值的递增而递增的一种税率。一般根据课税依据的大小, 划分若干级距, 每一个级距分别设计一个税率, 课税依据数额愈大, 税率愈高; 课税依据数额愈小, 税率则愈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依据的全部数额, 都按与其相适应的级距的税率计算税额的一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依据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级距, 对每个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 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量的课税依据, 可同时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定额税率, 是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的固定征税数额。它是以绝对数表示的税率, 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❹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
❺纳税期限。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纳税人不按纳税期限交纳税款, 一般要加收滞纳金。
❻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征税额减征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额全部给予免征。
❼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如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欠税以及不遵守税务管理规定等都属于违章行为, 国家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税种 中国的现行税制包括以下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关税、进口调节税、资源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屠宰税、契税、农 (牧)业税29个税种。按照课税对象为标准, 可归纳为四大体系。❶商品流转课税: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关税、进口调节税、资源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统一税。
❷收益课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农(牧)业税。
❸财产课税: 房产税、契税。
❹行为课税: 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在这四大税系中, 1985年商品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两项收入, 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90%以上, 形成了一个以商品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为主体税种、由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体系。

税收制度tax structure

简称税制。国家在税收活动方面制定的各种准则、法令和办法等的总称。包括税法、税收条例、施行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具体政策规定、税收管理体制等。是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构成税收制度的要素有: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税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制约税收分配活动的规范,也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制度

国家以法律程序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也是税务机关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包括各项税收法令、条例及实施细则、稽征管理办法等。

税收制度

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包括税收法规、条例、施行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它是国家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也是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定准则。
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法。税法的基本要素也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税收制度Tax System

简称“税制”。
❶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总称。狭义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关税收规定,是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❷国家税收制度的结构体系,即各税类、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

税收制度

见“税制”。

税收制度

简称税制。是国家各种税收的税法、税则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它是国家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税收制度由税制要素构成。税制要素一般包括: 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纳税纪律等项。课税对象,亦称课税客体,是国家课税的根本依据,即对什么进行课税;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税目,指对课税对象具体规定的应税项目; 税率,指税额与每单位课税对象的比例;纳税环节,指应税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的诸环节中按规定应在哪个或那几个环节纳税;减税免税,指在课税时对某些纳税人与课税对象给予照顾和鼓励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纳税纪律,指纳税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如交纳期限、罚款规定等。

税收制度

国家以法律程序规定的征税的规范和依据,包括课税的对象、税目、税率以及征收方法等。税收是国家财政主要来源之一。按性质分,有直接税和间接税; 按管辖权分,有国家税、地方税等等。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与该国的政权性质、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税收制度

简称 “税制”。税收分配活动的法规框架,或处理征纳双方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税制的具体内容是通过税法、税收条例以及征收办法等体现出来的。税收制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约束纳税人,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约束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征税职责。一个国家建立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是由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管理体制、经济政策以及历史渊源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其税收制度各不相同或不完全相同。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税收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机制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反之,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税收制度则可以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般认为,设计和建立税收制度要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财政职能原则(保障财政收入和政府调节经济的需要)。按征收的税种及其结构划分,有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之别。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taxation system

简称“税制”。税收分配活动的法规框架,或处理征纳双方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税制的具体内容是通过税法、税收条例以及征收办法等体现出来的。税收制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约束纳税人,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约束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征税职责。一个国家建立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是由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管理体制、经济政策以及历史渊源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其税收制度各不相同或不完全相同。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税收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机制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税收制度则可以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般认为,设计和建立税收制度要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财政职能原则(保障财政收入和政府调节经济的需要)。按征收的税种及其结构划分,有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之别。

☚ 拉弗曲线   包税制 ☛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

简称“税制”。有两种含义:(1) 指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广义的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总称。狭义的仅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包括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关税收规定。它是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2) 指国家税收制度的结构体系。即各税类、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一般包括:
❶税类的构成。由哪几类税组成,以何类税为主体税,各税类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间的配合协调。
❷税种的布局及构成。税收制度的建立具有因地、因时的特点,不同的国家,税制内容有很大差异; 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税制,其内容和结构也会有所差别。

☚ 拉弗曲线   税收管理体制 ☛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

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税收制度的主体。

☚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

国家各种税收的税法、税则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是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由国家所制定,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和为实现国家的职能服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制度反映和确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的相互关系。它的基本要素包括税种、纳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纪律、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办法等项。税种指国家税收制度中规定的税收种类;纳税对象指征取税收的目的物,如工商税以工商企业等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纳税人指按法律规定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税目指各个税种中对收税对象具体规定的项目;税率指计算收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率;纳税环节指应纳税的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的众多环节中按规定应征纳税款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如我国工商统一税规定对工业品和农产品分别就工业生产(农产品收购)和零售两个环节征收;纳税纪律指纳税者必须遵守的各种规定,包括交纳期限、罚则等。按政策规定免交应纳税款的全部称免税,免交一部分的称为减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要求,是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和调节工具。我国税收制度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实际情况,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而建立的。如建国初期,为使广大农民休养生息,减轻负担,毛泽东在1952年给谭震林的信中提出,“今年征粮必须不超过中央规定的比率,大大减轻民负”。(《毛泽东书信选集》第450—451页)政务院为此颁布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规定1952年施行统一全额累进税制,一律不准再征收附加税。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般原则主要是:(1) 兼顾需要和可行的关系,有利于国家集中必要的资金。(2) 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宏观调节和微观搞活经济。(3)区别对待,合理负担。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主要是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和实行利改税。这些重大改革使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社会主义税制新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 利改税   货物税 ☛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

国家制订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税办法的总称。内容包括税种、每种税的征税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纪律、减税、免税、征收方法、税收管理体制等。是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我国的税收制度,必须根据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加以健全和完善。一般需适应四个方面的要求: (1) 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 兼顾需要与可能,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3) 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4) 区别对待,合理负担,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个人的分配关系。

☚ 法人   比例税制 ☛
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

国家制定的各种税收法规、条例和税收管理体制以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单位与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税收制度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税收制度规定了各税种的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违章处理,以及税收的征免权限等。不同税种有着特定的税收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颁布了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等14种税,建立了新税制。其后,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几次大的改革。1953年,为适应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国营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了“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原工商税制作了重大修改。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工商各税计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关税等12个税种。1958—1973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片面强调简化税制,根据“在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并了有关税种和税率,以后又作了局部调整。经过上述改革,计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等9种税。1958年在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还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全国统一的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是本着“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的原则进行的。主要将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等几种税合并为工商税,税制进一步简化合并的结果,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经过第一步利改税,在几年试点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84年对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恢复了一些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税,从而建立了以流转额课税和所得额课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型的复合税制。在历次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征管的规定。如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 《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 税收条例实施细则   税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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