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1)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客观情况不能保证在限期内缴纳税款而采取让纳税人事前提供纳税担保人、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或者纳税保证金作为缴纳税款的抵押或保证。 纳税担保人,是指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是指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动产和不动产。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保证金,是指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作为担保税款的货币资金。 (2)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上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纳税人的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 (3)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4)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