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前提社会公共需要是社会总需要的一个重要部分。社会的总需要概括起来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生活需要;生产的需要,包括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和扩大再生产追加的积累;以及社会公共需要。这三部分需要紧密联系,同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又相对独立,共同保证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马克思指出:“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在这里我们撇开用于生产消费的部分不说。”❶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和分配手段,从本质上说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的的。如果不存在公共需要当然也就不会有税收,就像人要吃饭是为了延续生命一样,如果生命不需要延续,当然也不存在吃饭的必要性问题。社会公共需要是早在原始社会中期就已经存在的一种人类社会的客观需要。但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公共需要还不可能从当时的社会总需要中分离出来,从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也不需要和不可能从满足社会总需要中独立出来。那么什么样的社会公共需要才需要税收这个特定的分配形式来满足呢? 答案是只有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才决定税收分配形式的必要性。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是指这种客观需要是在范围上的广泛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数量上的稳定性。客观需要总是与满足这种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物质分配手段一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的满足,除了必须有经常化的社会剩余产品的生产为其物质的基础外,还必须有和满足生产需要和劳动者个人需要所不同的特定的分配手段和分配形式。我们知道,公共需要作为一种社会的客观要求,它的物质内容表现为社会公共设施和社会公共消费。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消费具有不同于生产消费和生产者个人消费的特点:第一,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消费特点是受益的共享性,即受益的非排他性。一个社会成员或单位享受公共需要并不能阻止另一个社会成员或单位也享受。例如,国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及其它公共设施等就是如此。第二,由上一点决定了公共需要消费的受益者是不付费的。除了非排他的消费无法向具体受益者按受益多少收取费用外,还有一些公共消费虽然是排他的,但却是不能向受益者收费的。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义务教育等就是如此。正因为公共需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无法向受益者收费,决定了公共需要对受益者来说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的方法来解决。公共需要是提供对具体受益者只能是无偿的。也正是这个特点又决定了满足公共需要的分配在生产者和社会成员存在独立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不可能是生产者内部的分配,而必须由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来执行,即必须从社会产品分配中单独划出一个部分来专门满足这种需要。这就是公共需要的特点和社会内容。税收就是为满足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筹集费用的最强有力的分配手段。 当然,也要指出,经常化的公共需要只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社会前提,并不是说有了经常性的公共需要的存在就一定同时决定税收的存在。因为税收的生产和存在还要有另外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条件,下面还要专门分析。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共需要”是指具有上述特点的相对于生产消费和劳动者个人消费的需要说的,不是从阶级性意义上说的。即不是否定在阶级社会里“公共需要”也带有阶级性的。我们知道,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机构从本原上说应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的的协调管理机构,从而为维持这种机构本身而派生的需要也是公共需要。然而,在阶级社会里,国家作为阶级矛盾的产物,其阶级专政的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是统一在一起的,阶级统治与压迫的政治权力和一般的社会公共权力也是统一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这个在本质上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就同时也成为满足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分配形式,而且往往是后者以前者的名义出现。尽管这是国家存在条件下的客观事实,但这并不能否定税收本质上是满足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手段的结论。因为即使在阶级社会,国家可以利用税收分配以实现统治阶级的特殊目的,但也必须以社会公共需要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满足为前提,否则必然会造成整个社会的严重破坏。正如恩格斯说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