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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指的是提起诉讼之间必须先经行政机关复议。是复议前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是由当事人决定,即当事人选择的原则。但是《行政诉讼法》的这一原则规定也有例外,即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第56条第1款就是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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