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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税务行政复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税务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后,上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审议、答复、处理的总称。国家税务局199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对税务行政复议作了明确规定:纳税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向原行政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由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进行审议,并作出维护、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的征税决定或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Tax Administrative Review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根据税务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和适当以及责任归属是否准确,并决定是否给申请人以补救的法律制度。中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税务争议的内容及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可分为两类:
❶必经复议范围。指发生税务争议后,当事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❷选择复议范围。指发生税务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

在我国税务工作中,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处理行为不服,依法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处理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活动。实行税务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监督活动,这种监督来自两个方面:(1) 来自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如对具体行政处理行为不服,均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审议、裁定。(2) 来自上一级税务机关。这是上级对下级行使监督权力。因而,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司法特征的监督活动。同时,税务行政复议也是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理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税务机关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其行为有抽象和具体之分。抽象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制订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特征是不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具体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采取的行政处理行为。对抽象行为的监督,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权力机构实施;对具体行为的监督,由具体的当事人和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其具体依据是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指税务机关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税务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和适当以及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申请人以补救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许多税收法规中均规定有税务行政复议的条款。1989年4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复议条例》都对此作了相应规定。1993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受案范围、审理时限和审理程序又作了进一步调整,1993年1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修改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按税务争议的内容及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有两类:(1)必经复议范围。发生税务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必经行政复议的税务争议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体如: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税款、出口退税、减税免税。(2) 选择复议范围。指发生税务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复议的范围是除了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收争议,如: 违章处罚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颁发税务许可证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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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税务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和适当以及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申请人以补救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税务争议的内容及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有两类: (1) 必经复议范围。发生税务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必经行政复议的税务争议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体如: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税款、出口退税、减税免税。(2) 选择复议的范围是除了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收争议,如:违章处罚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颁发税务许可证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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