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是在原来的《政纪案件调查处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办法》是税务监察机构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活动的最主要的程序法规。《办法》共五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有七条,对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的活动范围、原则、要求等作出了规定。(1)目的。促进税务机关调查处理税务监察案件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案件。(2)依据。监察部颁发的《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监察规定》。(3)原则。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4)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共十一条,对受理案件线索的渠道、受理范围、受理的方式方法、案件线索的处理、立案的标准、立案的方式、回避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调查”。共十九条,对调查活动的方式、主要任务、环节、权力、严禁采用的手段、终结等作了规定。 第四章“审理”。共五条。由于还有《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对案件审理工作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所以,本章就只对案件审理的有关内容作了一般性的规定。 第五章“处理”。共八条,对调查、审理结束后的处理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处理的方式;规定了申诉的期限及对申诉的处理; 规定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 规定了案卷的整理和归档保管;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