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原则税务监察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是税务监察机构在审理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案件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对完成审理工作起着重要保证作用,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体现了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就是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材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使审理意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国家制定政策、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根据和基础,因此,审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践证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理案件就比较正确,因为认识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掌握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内在联系,从而得到历史的检验,违背了这个原则就会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合法地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审理结论,造成错案。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理人员就必须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调查事实、定性分析、处理决定等每个环节的审核,都必须实事求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理。审查事实,必须把握事实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将违纪事实发生的地点、情节、后果、个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的主客观原因等都要审核清楚。认定性质,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审核,去伪存真、去粗取精,避免尽取不舍,把一些不能认定的证据写入结论。处分决定,必须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使之违纪事实、性质认定同行政处分相适应。对于在审理过程中过重、过轻处理或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坚决纠正。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慎重对待,严格按政策办事。一时看不准的,不要轻易作结论,同有关部门联系,征求意见,调查研究。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是指税务监察机构在审理税务监察案件中,即对违纪的税务监察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恰当的处理以严肃政纪教育他人,又在惩处中给予充分的教育,使其认识、改正错误。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也是税务监察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惩前是为了毖后,治病是为了救人,案件处理的目的在于严肃职业纪律,挽救违纪人员。审理部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一是有利于严明纪律、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对税务违纪行为,根据违纪的性质、程度和情节,依法给予恰当的处理,这样就严明了政纪严肃性,提高了税务监察的权威性。二是有利于教育税务人员。在惩处中,做好启发教育,不仅能使违纪人员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错误,而且也有利于教育他人,从而调动广大税务人员的积极性,自觉地维护政纪。三是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达到既要理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目的。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就要处理好惩处和教育的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在审核事实的前提下,具体分析其违纪的性质、影响、危害,耐心帮助违纪税务人员认识其错误的严重性,同时,既要坚持给予应有的处理,使其吸取教训,又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和继续为税务部门工作的条件; 既不能姑息,也不能搞惩办主义。但是对严重违纪的,该开除的应当开除,该移送司法部门要移送司法部门,惩办也是一种教育。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税务监察机构对税务监察案件的审查处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审查处理意见和建议。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也是税务监察机构在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原则,这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活动所要求的,而且也是由于审理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税务监察案件的审理是一项严肃而又复杂的工作,既涉及到对人的处理,又关系到严肃政纪的问题,所以审理工作必须坚持这一原则。这对弄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处理,维护处分人员的权益,严肃政纪,促进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审理人员在审理中对事实、定性、处分要认真把关,并在审理讨论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严重的案件,必须要由税务监察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反政纪的税务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在案件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采取协商的办法取得一致,无法达到一致意见时,可交由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裁决。审理委员会在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下级税务监察机构必须执行上级批准的处理决定。总之,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发扬民主,又要统一领导,防止和反对个人专断与分散主义。 四、切实保障税务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税务监察机构在税务监察案件审理中,应当允许和保障税务监察对象在处理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力,如申请回避权、申诉权、请求、申诉、控告权等。 切实保障税务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是税务监察机构正确执行政纪,把审理工作建立在更加扎实可靠的基础之上,妥善处理各种税务监察案件的重要保证,对于及时发现和防止案件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缺点和错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税务监察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任意限制和剥夺税务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坚持切实保障税务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监察机构的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允许监察对象本人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当税务监察对象对自己或他人受到处理不服时,有权向上级税务监察机构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对税务监察对象的请求、申诉、控告要及时处理或转递。税务监察机构对违纪的税务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应将处分决定、本人意见和意见说明一并上报审定。同时审理部门在审理中应当给税务监察对象在调查中所享受的申请回避权力等予以保护,没有得到保障的,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但是对于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仍拒不承认的税务监察对象,应当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五、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慎重原则就是指税务监察机构对于违反政纪的税务监察对象,不论其职位高低、资历多少、贡献大小、均必须坚持政纪面前人人平等,违纪必究,严格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区别对待原则就是指税务监察机构在具体处理时,对不同案件要区别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查清审核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制度为依据,对税务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认识态度以及一贯表现,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不同处理。 坚持这一原则对于严肃政纪、促进税务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具有重要作用,这不仅是个原则,而且也是审理中的政策和工作方法。因此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严肃认真处理,又要掌握政策界限,该处理的就要处理,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也不搞一刀切,损害税务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