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办法。1999年4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航总局发布了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
❶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❷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 (地) 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❸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❹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应纳入地方各级环保、农业目标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
❻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款;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