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型法律关系依据义务性规范形成的,执行着动态调整的职能的调整性法律关系。与“消极型法律关系”相对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法律使一定的人承担积极的法律义务,即从事积极、主动的行为。积极型法律关系的中心内容在于义务,只要义务人履行了自己的积极义务,法律关系的使命就完成了。在积极型法律关系中,义务人履行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要求,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受到国家的制裁。因此,义务带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是对形成法律关系时主体意识或意志的限制,以此区别于消极型法律关系。 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的对称。义务人一方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关系。特点是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依赖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义务起直接满足权利的作用。如债权关系,只有通过债务人对债的积极履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