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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或寓客及其配偶以不诚实手段占有租赁房屋所供用的装饰物或动产,意图永远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香港地区刑法中偷盗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永远剥夺租赁房屋所供用的装饰物或动产所有权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不诚实手段占有租赁房屋所供用的装饰物或动产的行为。(3)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租客或寓客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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