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务法
该法例是葡萄牙政府在听取其海外委员会的有关报告后,由海外部司法司根据葡萄牙宪法第150条第3款赋予的权限,于1961年3月7日以第43525号国令颁行的。由于当时葡萄牙的 “海外省份”较多,“海外省” 的租务权利以及租约、租赁关系等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故有必要制定该法例。该法例全文共7章113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初步规则。第一节制定该法的目的及范围,第二节市区租赁类别等。第二章为概则。第一节合约方式,第二节须遵守法律的租赁关系,第三节租赁期,第四节租金,第五节业主及承租人的权利及义务,第六节合约的约束,第七节合约的延续及重续,第八节合约的转移,第九节分租。第三章为特别规定。第一节供居住的租赁,第二节商业或工业用途的租赁,第三节自由职业用途的租赁。第四章案卷程序。第一节勒迁案,第二节存租。第五章为税期。第六章为罚则。第七章为琐则及临时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