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检疫quarantine of nursery stock在种苗调运中, 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人为传播蔓延的一项制度。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应法规, 强制执行。设在口岸、产地的检疫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法规, 负责实施。凡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材料, 禁止输入或输出。危险性病虫是指对果树危害严重, 防治困难,可通过人们的活动而传播的一类病虫害。例如1860年欧洲从美国引进对白粉病有抗性的葡萄种苗时, 带入了根瘤蚜, 25年后使法国的100万公顷葡萄园遭到毁灭, 从此葡萄根瘤蚜被列为危险性害虫, 成为国际检疫对象。 历史 植物检疫工作首先是从农作物方面如棉花、马铃薯等开始的, 果树的检疫开始较晚。1912 年美国由国会通过一个植物检疫方案, 后来由农业部陆续发表了许多专题的植物检疫单项法令。1925年苏联在全苏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棉花总会里,设立了检疫委员会;1931年在农业人民委员会下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制定了检疫条例并列出对外检疫对象名单。日本于1914年制定了进出口植物管制法, 开始进行植物检疫。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1922年, 在蔡邦华发表的《改良农业当设植物检疫所之管见》中提出, 1934年制订了植物检疫实行细则, 1949年中国对外贸易部设商品检疫总局, 内设农产品检验科,1951年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 1954年又公布《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和检疫对象名单》,1985年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了《柑橘苗木产地检疫规程》, 实行了较严格的检疫制度, 严格控制了黄龙病、溃疡病病苗的传出。 检疫任务和对象 检疫任务主要是严防危险性病虫随植物、植物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输入和输出。将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封锁在 一定范围内, 防止向未发生地区传播, 并采取各种措施, 逐步压缩发生范围直至消灭。当危险性病虫传入新区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肃清。检疫对象指国家规定禁止从国外传入和在国内传播并必须采取检疫措施的病、虫、杂草及可能携带这类病虫的植物等的名单。国际间有共同的检疫对象,各国还有自定的检疫对象;此外, 国内地区间亦有各自的检疫对象。检疫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订和补充。中国农业部1986年1月公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其中与果树有关的昆虫10种, 线虫类2种, 真菌类3种, 细菌类1种, 病毒类2种(表1)。 表 1 果树检疫对象及寄主 检 疫 对 象 | 寄 主 | 椰 心 叶 䖬 | 椰子 | 地 中 海实蝇 | 苹果、 海棠果、 桃、 油桃、 杏、 李、 樱 桃、 扁桃、 梨、 石榴、 葡萄、 柿子、枇杷、 柑橘、 橙子、 柚子、 金柑、 越橘、柠檬、人 心果、 龙眼、 无花果、 荔枝、 番樱桃、 番 木瓜、 美果榄、 杧果、 香蕉、 番荔枝 | 美 国 白 蛾 | 苹果、 李、 樱桃、 山核桃 | 苹 果 蠹 蛾 | 苹果、梨、野苹果、沙果、桃、杏、李、 山楂、 核桃 | 苹 果 实 蝇 咖啡果小蠹 杧果果肉蟓甲 杧果果核蟓甲 蜜 柑 大实蝇 | 苹果、 山楂、 乌饭树(紫黑浆果) 咖啡 杧果 杧果 柑橘类 | 葡 萄根瘤蚜 香蕉穿孔线虫 椰子红环腐线虫 | 葡萄、 野生葡萄 柑橘、 香蕉 椰子 | 柑橘 干枯病 栗 疫 病 | 柑橘、 橙枳、 柠檬、 枸橼 栗 | 咖啡美洲叶斑病 梨 火 疫 病 可 可 肿枝病 椰子致死黄化病 | 桃、葡萄、核桃、柑橘、枇杷、荔枝、香蕉 苹果、 梨、 海棠、 山楂、 枇杷 可可 椰子 |
表2 中国对内果树检疫对象名单 检疫对象 | 分 布 地 区 | 柑橘黄龙病 | 广东、 广西、 福建、 江西、 云南、 浙江、 湖 南、 四川、 贵州 | 美国 白蛾 葡萄根瘤蚜 苹果蠹蛾 | 辽宁、 山东、 陕西 山东 新疆 | 苹果绵蚜 柑橘大实蝇 | 山东、 云南、 江苏、 辽宁、 西藏、 天津 四川、 贵州、 陕西、 广西、 湖北、 湖南、江 苏、 云南 | 柑橘溃疡病 | 江西、 湖南、 贵州、 广西、 四川、 云南、 浙 江、 江苏、 上海、 广东 |
为防止地区间危险性病虫的传播, 中国提出了对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有关果树的检疫对象名单(见表2)。 美国和澳大利亚陆续制定了专题的植物检疫单项法令。如美国农业部在习惯称为检疫法规第56号的规定中, 详细分述了水果、蔬菜入境的限制,关于冷冻水果, 蔬菜进口的规定, 以及关于来自墨西哥与中美洲某些国家橙子、柚子、橘子熏蒸方法的规定等。 检疫实施 检疫法规规定应实施检疫的物品包括植物(苗木), 植物产品(种子、果实、枝条等), 运载工具及包装铺垫材料等, 根据各种检疫对象的特性和传播方式, 确定实施检疫的重点。向国外引种或国内地区间调运种苗和繁殖材料, 须事先提出引种或调运计划和检疫要求, 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审批单和报验单, 送请检疫部门检验。实施对内检疫首先要进行普查,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然后设卡检查, 控制检疫对象向未发生区传播; 在疫区内不准繁育带该种检疫对象的果树种苗, 不准向非疫区输出带有检疫对象的接穗、插条等繁殖材料, 抓好产地检疫, 确认无检疫对象的, 发给检疫合格证, 准予调出。对外检疫由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关口进行抽检, 确认无检疫对象的材料, 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 持证办理出口或调运手续; 对当时无法确认是否带有检疫对象的可疑材料, 引入后需在温室或检疫苗圃隔离种植观察3年以上, 鉴定无检疫对象后, 方可使用。如发现带有检疫对象, 由检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检疫规章作出薰蒸、消毒、控制利用、退回、销毁或责令改变运输时间、地点和路线等不同处理意见。熏蒸一般用二硫化碳、氯化苦、硫磺; 消毒用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硫酸铜或昇汞液等浸泡苗木、接穗杀菌或喷洒敌百虫液杀虫。中国山西省对出圃苗木的检疫规定,对肉眼可见染有绵蚜虫的植株, 一律销毁, 未检查出的苗木喷洒750倍90%敌百虫液, 接穗材料则浸泡该液中2分钟, 作预防杀虫处理; 为防苹果黑星病, 接穗用1:1:25的波尔多液消毒, 为防根头癌肿病, 除削除癌结外,需用0.1~1%硫酸铜溶液冲洗根部5分钟,再用清水冲净 方准出圃。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柑橘苗木产地检疫规程中, 具体地记述了种子、接穗的消毒处理以及检查、出证等步骤, 以推行培育无黄龙病和溃疡病的苗木。
种苗检疫seed and stock quarantine防止有害生物随寄主流通传入新区的法定性措施。国家或地区依法律规定检验入境植物及其繁殖体是否带有禁止传入的病原物、害虫、杂草等检疫对象,并对携带检疫对象的被检植物或物品依法处理。 1660年法国卢昂 (Reuen)地区提出的铲除小檗(小麦秆锈病的中间寄主)并禁止其输入的法令。这是最早在农业上采用防止病、虫害传入与传播的法规。直到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由于灾难性的病、虫等有害生物猖獗,逐渐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采用检疫措施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相继制定了禁止与限制外国植物或农产品输入的检疫法令。德国于1873年明令禁止美国的植物及其产品进口,以防止马铃薯甲虫传入;随后,英国也于1877年为防止马铃薯甲虫的传入颁布禁令。欧洲、美洲和亚洲的多数国家以及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也随之制定了本国的植物检疫法令。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只在上海、广州等少数口岸对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外贸易部下设商品检验局,并建立全国统一执行的植物检疫制度,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陆续在全国各海陆口岸开展对外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内部的检疫工作则由农业部组织领导,先后在各省(市、自治区)成立了植物检疫站,并制订适合当地的植物检疫规定和办法。1965年后,对外进出口和国内检疫统由农业部管理,设动植物检疫总所,并在各重要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所。各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站执行国内的植物检疫任务。 检疫的主要程序是通过国家制定植物检疫法规,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执行。其中包括按国家规定的项目首先申报,然后按标准化的方法对进、出口和在国内调运的植物活体(以种子、实生苗和自根苗等苗木、接穗、块根、块茎、鳞茎、以及花粉与植物组织培养物等作为植物种质资源的繁殖体)、植物产品以及附着在植物上的土壤、可能被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物、运载工具和其他应施检验的物品等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或经必要的熏蒸消毒处理后合格者准予放行。经检疫不合格者,责令退回或销毁。也可控制使用,如把播种材料改为食用,或就地加工、妥善处理下脚废料等,以避免检疫性病虫害传播。 输入植物种苗可预先在原产国或产地于生长季节进行田间检疫或装运前的预检,也可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对于在原产地或输入口岸一时不易检出或未能发现有危险性感染的植物体,如种苗内潜伏的病原物(病毒类微生物),必须放置在有人工隔离控制与防护设备的检疫苗圃或温室内进行入境后种植检验,经过一定时期的观察,证实健康,方准用作试验或扩大繁殖。 对国内局部发生有检疫性病、虫害的地区,应采用行政手段划定疫区、加以封锁、消灭,以防随植物种苗调运而传出疫区,疫区内种苗只限在疫区内种植或使用。发生地区已较普遍的,则将未发生的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在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时,应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在有关的交通要道设置检疫哨卡,执行检疫任务。 种苗的检疫检验分为田间检查与室内检查。室内检验方法: 采用按规定的比例取样,如检验随种苗携带的害虫,可目视直接检查或过筛后拣出活虫、虫瘿、卵块等;或用放大镜、解剖镜检查。对种子内部的害虫,需观察种子上虫斑、突起、变色、蛀孔等,用刀切开种子的可疑部分,计算携带害虫(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种子的百分率。也可在食盐饱和溶液中用比重法检验,将悬浮在上层的种子取出,进行剖粒检验。另外,也可用灯光透视法或X光检验,或用化学染色法检出某些特定的害虫,用人工合成的高度专化的特定昆虫性外激素检验害虫。对于混杂在种子中有害杂草的种子,则多作为有生命的杂质,结合种子净度检验,取代表性样品过筛,对筛下的杂草种子进行检查鉴定,即根据种子(或果实)的植物学特征鉴定,或解剖鉴定,或需进行幼苗鉴定。 对于种苗携带病原物的检验,除用目测与过筛的方法可检查出带病种粒、菌核、孢子团等以外,多用洗涤检验法,即将种子或苗木植物表面附着的病原菌的孢子洗下,将沉淀液滴入载玻片,在显微镜下观察检验。对于潜伏在植物组织内部的病原物,可分别采取下列适当方法检验: ❶病组织切片,经透明染色,再在显微镜下检查鉴定。 ❷分离培养法。即以无菌水洗涤种子的稀释液倒在灭菌的琼脂培养基上,从培养后产生的菌落,检查鉴定病原菌的种类; 或把经表面消毒的种子播于培养基上,再检查鉴定培养基上长出的病原菌的种类。 ❸萌芽检验法。即把表面消毒的种子置于消毒的培养皿和吸水纸上,放在保温箱(或发芽箱)内培养,数日后,根据种子或幼苗的病斑、病症、腐烂情况等,鉴定或检验病原物的种类和检查种子内部的带病率。属于这一类的还有水琼脂苗期症状检验法。 ❹直接试种检验法。对于播种材料,尤其是较为珍贵的植物种质资源,一时不易发现或鉴别病症的病原物,如检查是否有病毒类病原的潜伏侵染,多通过隔离种植,在植物各生长发育阶段进行观察检验。专门适用于检验病毒感染的有指示植物接种检验法,各种有关的血清学检验法,电子显微镜检验法等。对于植物种传细菌还可用噬菌体检验法。对于植物寄生线虫的检验,则主要是将磨碎的受检材料用漏斗分离法,在显微镜下检查沉淀液,鉴定线虫的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