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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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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种姓制度

 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等级,又称种姓。种姓古梵语作“瓦尔纳”(意为“肤色”)。种姓制度出现于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最初只有雅利安(淡颜色皮肤)和达萨(即达罗毗茶人,深颜色皮肤)两个,后在雅利安内部又分化为三个等级,即婆罗门(祭司)、刹帝利(武士)和吠舍(农牧民和商人)。达萨转为首陀罗。第一等级婆罗门和第二等级刹帝利享有特权,靠剥削为生,是奴隶主统治阶级。第三等级吠舍和第四等级首陀罗受着残酷剥削压榨,是被统治阶级。四个等级之间界限森严,互不通婚、交往,甚至不能共食、并坐。后来,在四个等级之外又出现大批的“不可接触者”,即“贱民”。他们是被摈斥于等级之外的人,社会地位最为低下。种姓制度是奴隶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后来,它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社会发展和人民团结起着消极作用。印度独立后名义上虽已废除,但实际上仍有很大影响。

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

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亦为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族内婚,职业世袭。古代印度有四个原始种姓:第一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的职业,多数是奴隶。婆罗门和刹帝利处于统治地位,掌握着祭祀和军政大权;吠舍和首陀罗则处于被统治地位,是劳动种姓。古代印度法律规定:各种姓间不可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低等种姓必须对高等种姓俯首贴耳,一心一意侍奉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种姓制度最早被称为瓦尔那(“Varna”,原意为“颜色”)制度。公元前1500年左右,属印欧语系的白色人种雅利安人侵入印度,当地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黑色人种)沦为奴隶。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过程中,瓦尔那制度开始萌牙。最初社会上只有“雅利安”和“达萨”(原意为“敌人”,引申为“奴隶”)两种瓦尔那。大约在公元前十一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瓦尔那,达萨瓦尔那则逐渐演变为首陀罗瓦尔那。随着劳动分工的越来越细、族外婚的越来越普遍以及众多落后山林部落的被征服,出现了许多狭小的相对独立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逐渐实行族内婚,职业也逐渐成为世袭。它们被称为“阇提”(Jati),以别于原始的瓦尔那。“阇提”一词的含义与汉语中的“种姓”相近,但种姓制度实际上是瓦尔那和阇提两种制度的总称。十六世纪葡萄牙人入侵印度时,把阇提误译为“卡斯塔”(Castus)。英国人则以讹传讹,又将“卡斯塔”转译为“卡斯特”(Caste),并逐渐使卡斯转成为世界上通行的名词。种姓制度是一种极为顽固而落后的等级制度,对社会进步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它与婆罗门教、印度教相结合,对古代印度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古代印度法完全成为种姓的法律,成为对各种姓间不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这种法律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印度独立后,虽然废除除种姓制度,但其影响仍然十分强烈。

种姓制度

❶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梵语称“瓦尔那”(Varna),意译为种姓。出现于奴隶制国家形成过程中,最初只有“雅利阿”和 “达萨”两个瓦尔那。随着阶级分化,形成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4个瓦尔那。其基本特征是实行种姓内婚制和职业世袭化,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不能交往,甚至不能共食、共坐。进入封建社会后演变成为阇提制度,即按世袭职业划分的排他性的等级集团。
❷一般根据血统、婚姻和职业将社会的全部人口区分为不同集团的等级制度。发达形式见于印度,但在其他有等级组织的国家也使用此词。

种姓制度caste system

印度严格区分身份等级的社会制度。种姓(caste)源自拉丁文castus,意为纯粹、不杂,与之相应的印度字varnajati,指建立在地位不同、权利不等基础上的社会划分。在公元前1000年的前几个世纪,当印度一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出现了四个固定等级制度。第一个婆罗门(brahmana)为祭祀等级,第二个刹地利(ksatriya)是武士等级。这两个种姓是统治阶级掌握宗教和军政大权。第三个吠舍(vaishya)是普通人民大众,主要生活在村社,从事农、牧、商等行业。以上三个种姓都是印度—雅利安人。第四个首陀罗(shudra),基本上是遭受奴役的土著,又被称为贱民或不可接触者,社会地位最低,有些是奴隶或雇工,从事手工业及其他繁重与污秽的体力劳动。各种姓职业世代相承永不得变,种姓间严禁通婚。法律上地位极不平等,生活上也严格有别。尤以前三个种姓与首陀罗的区别最为森严。中世纪后种姓愈演愈多,原始的四大种姓区分逐渐失去意义。种姓制度与婆罗门教的结合严重阻碍了印度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种姓制度

一般指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的社会等级(身分)制度。曾以不同形式存在于南亚等地区某些国家。其中以印度最为典型,持续时间最为长久。种姓, 古梵文作“瓦尔纳”(Varna),印地文作“阇提”(Jati),中国古代文献意译为“种姓”, 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casta,意为“族姓”、“出身”,源于拉丁文castus,意为“纯洁的”)。各种集团界限严格,禁止通婚,甚至不能同坐共餐。其等级从父母,世代相延。不同的种姓皆有不同的社会职务和与之相一致的义务,其中包括传统职业、一定的生活方式和风尚习俗等。种姓制度与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分工有关, 并成为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特权的工具。在印度最初有“雅利阿”和“达萨”两个“瓦尔纳”(等级集团),前者为不事生产的奴隶主阶级,后者为被剥削的奴隶。“雅利阿”内部后又分出三个等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 四大种姓内部又各自分化出许多不同的亚种姓。与此同时,在种姓外还出现大批不可接触者, 其社会地位最低、受压迫剥削最深的“贱民”。种姓制度在各国多有不同, 如印度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斯里兰卡僧伽罗人最高种姓为瞿维(意为“耕种者”)。因种姓制度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它制造相互间的隔离, 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当城市化和阶级分化的进程越来越加剧后, 种姓的职业性质逐渐消失, 种姓隔离程度慢慢减退, 种姓间的阶级界线愈益模糊。但在印度、尼泊尔、斯里兰卡等国至今仍有较大影响。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Zhongxing zhidu

古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 由国家政权从法律上对居民实行等级划分, 不同等级具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等级划分以阶级划分为基础,但又在阶级划分之上增加了法权分等的因素,同一个阶级的成员可能处于不同等级。等级制在古代世界广泛实行过,尤以印度的种姓制最典型和持久。“种姓”一词出自中国古代典籍,有时称作“族姓”或简称“种”和“姓”。这是对古印度人所使用的“瓦尔那”和“迦提”的意译。现代西方学者又称之为“卡斯特”。该制度的雏型产生于早期吠陀时代。入侵印度的雅利安人初用“雅利安瓦尔那”和“达萨瓦尔那”来表示自己与当地达罗毗荼人的区别。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雅利安人社会分化严重,出现表面上以社会分工为标志的四个等级:婆罗门(司宗教事务),刹帝利(司军政事务),吠舍(雅利安平民),首陀罗(被征服土著)。吠舍与首陀罗多数从事普通劳动。前三个等级因种姓一致,称“再生人”,与首陀罗有种族鸿沟。到晚期吠陀时代,这一划分定型为森严等级制度。其基本特点之一是出身、等级不可改变,即使某一等级成员的职业、阶级变化了,也不能改变其原有等级和相应的权利。其次是各种姓实行内婚制,不同种姓间不得通婚。第三是法律地位十分悬殊,尤其表现在对不同种姓违法者的量刑上。第四是社会、宗教生活方面的差异。再生族和非再生族甚至禁止并坐、共食。后来种姓制随着社会分化、分工的深入日益复杂化,形成许多新种姓,《摩奴法典》所列种姓达59种,多系从吠舍与首陀罗种姓分离而来。其中最低下者是旃荼罗,被视为“不可接触者”和贱民,从事一些当时人们所不耻的搬运尸体等工作,被完全排斥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种姓制在劳动人民中人为造成种种隔阂,是统治阶级维持政权的有效工具,直到印度独立后才从法律上予以废止,但其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至今仍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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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Zhongxing zhidu

古代印度等级制度。古印度梵语中称为“瓦尔那”(Varna),意为肤色。葡萄牙人称为“卡斯特”(Casta)。中国古代文献将其译为“种姓”。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为了显示自己地位的优势、歧视当地黑肤色的土著居民,称自己为“雅利安瓦尔那”,称当地土著为“达萨瓦尔那”。公元前9—前8世纪,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印度社会产生了种姓制度。种姓制度逐渐形成了以血统、职业世袭、内部禁婚,不许外人参加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后来,雅利安瓦尔那中又分出了3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加上“达萨瓦尔那”演变的首陀罗共4个等级。婆罗门为最高一级种姓,主要是掌握神权的婆罗门教僧侣;刹帝利包括武士、世俗贵族等,国王亦属这一等级。这一等级掌握着国家的军政大权;吠舍是第三等级,主要由农夫、牧人、商人和手工业者构成。它们中间有的人比较富有,但政治上无任何特权。首陀罗地位最低下,大多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从4个种姓构成成份可以看出,前两个种姓属统治阶级,后两个种姓则是被压迫阶级。在阶级压迫的社会里,等级差异即阶级差异;种姓压迫即阶级压迫。种姓制度等级森严,每个等级的差异与生俱来,不得逾越,不能通婚,甚至不能共餐、共坐。随社会发展,种姓差异日益增多,成为世袭的职业集团。到了封建社会演变为迦提制度。种姓制度渗透到印度社会各方面,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一直到今天仍然起着十分消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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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葡萄牙人称为“卡斯塔”(Casta),英译作“卡斯特”(Caste)。古代印度的等级制度。它规定各种姓地位不等,职业世袭,互不通婚,违者严惩。印度独立后曾宣布废除这一制度,但其影响至今仍然存在。


种姓制度

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梵文音译“瓦尔那”,原意为肤色、品质。古代印度有四个种姓:婆罗门,即僧侣贵族;刹帝利,即武士贵族;吠舍,即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即无任何权利、专为上等种姓服务的最低级种姓。种姓世袭、等级森严。中世纪演变为“卡斯特”(葡萄牙语音译)制度,即按世袭职业划分的排他性的等级或身份集团。名目繁多,制度复杂,种姓之外又分化出称为旃陀罗的“不可接触的贱民”。印度独立后废除,实行上仍有很大影响。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

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出现于前1000年代的前几个世纪。分为四个种姓: 第一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等级; 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等级。这两个等级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形成统治阶级。第三种姓吠舍,即普通民众,主要从事农、牧和商业。以上三个种姓属印度、雅利安人。第四种姓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印度、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社会地位低下,有些人是奴隶。随着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种姓制度日趋复杂,在种姓之外又出现大批“不可接触者”,即最受歧视和压迫的“贱民”。种姓制度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阻碍社会发展。印度独立后名义上虽已废除,实际上仍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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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Caste System

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种姓是古梵语瓦尔那(varna)的意译。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以后长期沿袭下来,成为印度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种制度下,全社会成员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僧侣)、刹蒂利(军事贵族)、吠舍(农村公社成员、商人)、首陀罗(被征服者、丧失公社成员身分者)。前两个等级是奴隶主阶级,吠舍是受剥削的小生产者和商人,首陀罗是雇工和奴隶。各等级在法律上不平等,在职业上世代相承,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别,不同等级不得通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迁,种姓制度也有变化,但婆罗门、刹蒂利仍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高等种姓,吠舍和首陀罗等级及其衍生的许多种姓仍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低等种姓。在封建社会,吠舍等级的许多种姓,一般是商人、高利贷者和富裕手工业者,首陀罗等级的许多种姓一般是村社农民、雇工和雇农。另外,又派生出一个旃陀罗种姓,亦称“贱民”,是最低等种姓。印度历代统治者都极力维护这种等级制度,把它作为剥削压迫的工具,用宗教教义加以神化,并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种姓制度对印度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团结起了消极作用。印度独立后,种姓制度虽被废除,但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仍有影响。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

古代印度社会的一种等级制度。“种姓”一词最早见于中国古代的佛经,为印度梵语“瓦尔那” (Varna,意指“颜色”、“品质”) 的汉译。在梵语中,“种姓”后被称之为“迦蒂” (Jati,或译“阇提”,意指出身、民族。) 侵入印度的葡萄牙人称之为“卡斯塔” (Casta,指世系和血统)。英译“卡斯特”(Caste),现为国际通用词。大约在公元前9—8世纪,侵入印度的雅利安人,在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4大种姓 (瓦尔那)。第一种姓是婆罗门,即僧侣等级。第二种姓是刹帝利,即武士等级。这两个等级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种姓是吠舍,主要是从事农业、畜牧业、商业等职业的平民。以上三个种姓属雅利安人。第四种姓是首陀罗,基本上由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构成,主要从事手工业以及种种被认为低贱的职业,社会地位最低,多为雇工或奴隶。这4个种姓的职业和不平等地位世代相承; 禁止不同种姓通婚。各种姓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有严格的区别。特别是前3个种姓和首陀罗之间的界限最为森严。随着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在首陀罗和吠舍之间产生许多不同职业的集团 (迦蒂)。有些落后的山林部落也在种姓制的影响下形成具有种姓特征的独立集团。从而种姓日益增多,制度日趋复杂。《摩奴法典》 中记载种姓50余种,其中地位最低下的是所谓“贱民”,即“不可接触者”。中世纪以后,由于种姓愈来愈多,4大种姓划分逐渐失去意义,它们分别变成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集团。这些集团因世袭职业和内婚制相互隔阂,社会地位高低尊卑壁垒森严,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破坏人民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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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cast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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