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私藏的对象是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私人持有和私藏的枪支、弹药。(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私藏枪支、弹药,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的行为。(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持有枪支弹药是非法的而故意隐藏不交。 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交出,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人明知应当交出而不交出,或经有关部门教育限令交出而仍不交出。枪支、弹药,参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