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犯罪分子放走的行为。中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和被逮捕关押的未决犯。(2) 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罪犯放走或者给罪犯脱逃提供便利条件。私放罪犯既可以是从监所中将罪犯放走,也可以在押解途中将罪犯放走。(3) 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负有监管人犯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私放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将罪犯非法放走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私放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打开监门,故意使罪犯逃逸;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在放风、提讯或劳动时,眼见罪犯脱逃不予追捕。因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属于本罪范围。 私放罪犯罪渎职罪之一。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犯罪分子释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