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从事劳动的报酬和待遇
(1)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本人和聘用单位在缔结技术合同或聘约时,根据工作任务、性质及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协商议定。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实行调节。他们取得劳动报酬以后,离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2)离休专业技术干部获得如下各项劳动报酬,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承接技术服务项目收入;劳务报酬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
❶承接技术服务项目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日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比如,以六类和六类以下工资区为例。地区计税基数为100元,全月收入如400元以上至500元部分,应缴纳20%的税;如500元以上至600元部分,应缴纳30%的税;如600元以上至700元部分,应缴纳40%的税;如700元以上至800元部分,应缴纳50%的税;如800元以上部分,应缴纳60%的税。
❷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❸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从1987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