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离岸银行法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离岸银行法令 离岸银行法令1987年5月4日由护理澳门总督孟智豪签署颁行。制订该法令的目的是,设法给主业务在外地、具有声誉与财务的、透过有关业务能补充现有机构的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确定优惠的条件。该法令共8章34条。第一章为绪则,从总的方面规定该法的适应范围,即凡离岸单位在澳门地区的开设或成立及其业务制度,概受本法令的管辖。同时还规定许可、资格与形式、办事处、申请程序、失效等。第二章为分行的开设,规定资本及准照的变换。第三章为附属机构的成立。即附属机构将以不具名公司成立,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将采用记名式。另外凡附属机构,其公司资本少于澳门币1500万元者不得成立或存在。申请的信用机构应直接参与该资本,金额不少于90%。第四章为注册与捐税,规定注册资料、申请、注册税、监察税等。按照规定,注册将需要下列资料: (1) 信用机构的名称。(2) 其成立的日期及LLBO开设或成立的日期。(3) 机构主要业务所在地及LL-BO所在地。(4) 已获核准并已缴足的公司资本。(5) 章程及其修订的公证影印本。(6) 具有在澳门管理权的受委托人姓名及LLBO外界核数师的姓名等。第五章为业务与服务,其租赁金融公司及因性质将来可以归纳为该类机构的其他公司;信用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及监察机构、信用业务及存款业务等。信用机构应设有适合其性质及组织形式的管理机构与监察机构,信用机构的管理机构所为的一切有抵触法律及有关机构章程的行为,其成员参与该项行为但不提出反对或异议者,均应负相同的责任。信用业务可分为信用期为1年以下的短期业务,信用期为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中期业务,以及信用期为5年以上的长期业务三种。存款的形式可分为3种: 活期形式、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主要业务包括: 与非居住者的业务、与信用机构的业务、与本地区公共行政方面的业务、与其他居住者的业务。同时还规定受禁止的业务,即LLBO不得从事如下业务:第一,开立通过存折即可动用的存款账户; 第二,购买非其设施及运作所必需的不动产或非其人员居住的不动产; 第三,购买股票、可变换股票的债券或对在本地区成立的信用机构所发行股票有认购权的债券。第六章为清偿能力与偿付能力的保证。第七章账目、结算、货币、金融及兑换资料。第八章为最后及暂行条例。 ☚ 新银行法例 兑换制度法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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