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必要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放款业务。20世纪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急剧增长,到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涉及的货币种类日益增多。 离岸金融设于某国,但却与某国的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某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活动。例如,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将总部设在巴哈马群岛,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从美国公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在纽约,该公司便是从事离岸金融活动。从绝对意义上讲,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金融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不管这些资金融通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美国的国际银行业设施 (IBF) 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活动等,便都属离岸金融。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金融中心经营除所在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存放款业务。70年代,以美元计值的离岸存款急剧增长。到了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使用的货币将所在国的货币也包括了进来。区别只在于,这种货币存放只限于非居民。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 ❶离岸银行不必持有准备金,其经营成本低于国内银行。 ❷离岸银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约束,即它们对存款户支付的利率可高于银行对国内存款户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❸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待。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迅速扩张促进了国际性银行的发展和国际信贷、国际融资的增长,然而,由于离岸存款不受各国国内银行法的各种限制,它对存款所在国的货币供应量及银行管制与货币政策的实施都产生一定的影响。 离岸金融 离岸金融设于某国,但却与某国的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某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活动。例如,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将总部设在巴哈马群岛,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非美国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在纽约,该公司便是在从事离岸金融活动。从绝对意义上讲,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金融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不管这些资金融通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美国的国际银行业设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活动等,便都属离岸金融。 离岸银行 或称离岸银行单位。设在离岸金融中心(如巴林)的银行或其他类似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他的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 离岸金融市场 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国内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 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金融中心经营除所在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存放款业务。70年代,以美元计值的离岸存款急剧增长。到了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使用的货币将所在国的货币也包括了进来。区别只在于,这种货币存放只限于非居民。 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 ❶离岸银行不必持有准备金,其经营成本低于国内银行。 ❷离岸银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约束,即它们对存款户支付的利率可高于银行对国内存款户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❸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待。 离岸金融市场在70年代以来获得迅猛发展。从伦敦、巴黎、法兰克福、苏黎世、卢森堡等欧洲地区,扩展到新加坡、巴拿马、巴哈马、拿骚等地。80年代以来,又在纽约、东京等地出现新的离岸金融中心。目前,离岸金融市场已遍布世界各地。离岸金融市场均按性质划分,大致可有三种类型: 伦敦型 属于“自然形成”的市场。伦敦离岸市场早在50年代末期就开始成长起来。它既经营银行业务,也经营证券业务。非居民除可获准自由经营各项外汇、金融业务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交纳法定准备金。过去,这类市场业务因受外汇管制等限制,而与国内业务截然分开,但自从1979年10月外汇管制取消后,对外汇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国内金融业务便同等对待了。从这时起,“离岸”本身的含义便开始出现更大的变异。伦敦离岸市场实际上已经成为兼具境内和离岸业务的“内外一体式”金融市场。香港自从1972年废除外汇管制后,也逐渐演变成亚太地区一个重要的伦敦型离岸市场。 纽约型 与伦敦型不同,其最大特点在于“人为创设”和“内外分离”。此外,它也没有证券买卖。1981年12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同意设立国际银行业设施(或称“国际银行便利”)之后,纽约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纽约离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是非居民,筹资只能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的存款,但开办国际银行业设施的不限于外国银行,任何美国的存款机构、“爱治法”公司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请开办。存款不受美国国内银行法规关于准备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贷款必须在美国境外使用。该“设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内的任何一种货币计值。由于美元是最重要的国际通货,而该离岸市场主要交易货币也是欧洲美元,所以纽约离岸市场以本国货币作为主要的交易货币。1986年开放的东京离岸市场采用的也是这一类型。 巴哈马型 只有汇帐而没有实质性业务的离岸金融中心,亦称“逃税型”离岸市场。这类市场实际上是“逃税港”。由于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开展金融业务可以逃避银行利润税及营业税等,同时在这些地方开办分行的成本与费用也远较伦敦低,故尔离岸金融市场在这些地方纷纷开辟。拿骚、开曼群岛和巴林等地即属此类。 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迅速扩张促进了国际性银行的发展和国际信贷、国际融资的增长;然而,由于离岸存款不受各国国内银行法的各种限制,它对存款所在国的货币供应量及银行管制与货币政策的实施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主要国际离岸市场情况见表5—1。 表5—1 主要国际离岸市场 项目内容地名 | 纽 约 | 东 京 | 新加坡 | 伦 敦 | 香 港 | 巴哈马 | 开曼 | 建立时间 | 1981年12月 | 1986年12月 | 1968年11月 | 50年代末期 | 1957/1958年 | 60年代后期 | 60年代后期 | 市场形态 | 国际银行便利 | 国际银行便利 | 国际银行便利 | 自然发生 | 自然发生 | 逃税天堂 | 逃税天堂 | 市场规模 (亿美元) | 3094 (至1988年底) | 3310 (1988年底) | 2472 (1988年6月 底) | 8609 (1988年3月 底) | 3602 (1988年3月 底) | 1555 (1987年底) | 2425 (1987年12月 底) | 预扣税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溢利税 | 最高46% | 48.3% | 10% | 40% | 17% | 无 | 无 | 其他 | 无 | 地方税与贴花税 | 无 | 无 | 无 | 注册及许可证费 | 注册及许可证费 | 存款准备金 | 无 | 无 | 无 | 反对本国货币 | 无 | 无 | 无 | 利率规定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证券业务 | 不能开展证券买 卖, 甚至不允许 发行存款单和银 行承兑 | 不能开展证券买 卖, 甚至不允许 发行存款单和银 行承兑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实际上无交易 | 实际上无交易 | 外汇管制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资料来源:《东京银行评论》1986年12期《ICIF POLICY Study Services》 第10期1988年4月《国际清算银行年报》1989年6月 ☚ 国际资本市场 国际收支 ☛ 000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