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加保险费价格
以货物装上出口轮船并支付保险费为条件的价格。也称“成本加保险费价格”。采用这种价格,卖方应负担将货物装上出口轮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加付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费,以及提供清洁提单、保险单等证件。装船后的风险、运费和其它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目的港) 价格,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价格条件之一。虽然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商会制定的《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都对这一价格条件作了一般性的解释,但很多国家仍有自己的解释,特别是对卸船费的负担上分歧较大。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往往在这一价格条件之后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各种变形的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诸如: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班轮条件价格,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卸到岸上价格,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舱底交货价格,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不管装卸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