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离岸业务银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离岸业务银行 离岸业务银行澳门金融市场中的离岸业务银行一般以外资银行开设的分行为主,迄今仍未有在澳门成立的专营离岸业务的银行。除了外资银行以分行形式申请在澳门开设离岸业务银行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设立附属公司的形式进行申请,但该银行必须有相当的财务能力和有被认同的地位。对于离岸业务银行的资本额要求,如属于外资银行以分行形式设立,则毋需另设实收资本,只考虑其母公司的资本额为要;如属采用附属公司的形式设立的离岸业务银行,其资本额不能少于澳门币1500万元,资本中的九成应由申请的外资银行出资。申请在澳门开设离岸业务银行的资料及文件,须提交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分析,然后呈交总督批核。获准照经营的离岸业务银行对与非本地居民客户的业务往来不受限制,但当与本地居民客户进行业务活动时,则有具体的规定:首先,在接受存款时,只能吸纳金额超逾澳门币25万元的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其次,只可以发出债券、存款证或其他类同性质的金融工具。离岸业务银行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以附属公司形式设立的离岸业务银行的管理机关,至少须有3名具有适当资格及足够专业经验的人士组成,其中2名为澳门居民,且有担任职务的适当能力和经验,并须有实际订定业务方向的权力。有关离岸业务银行法例颁布后,有两家外资银行提出申请,把原来批给该银行的全面性商业银行准照转为经营离岸业务银行活动,1988年1月经总督批准。此后,又有1家外资银行提出类似的申请,并获批准。这样,澳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曾有3家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有两家外资银行结束在澳门的离岸业务。至1996年年底,澳门只剩下1家外资的离岸业务银行。 ☚ 银行业 银行业公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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